最近,案子的结果终于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以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一退三补”总额1650万元,宾利经销商赔偿车主11万元,车主承担诉讼费31.1万元。
之后,业主拒绝接受二审判决,他的上诉再次被驳回。如果败诉,车主将不得不支付20万元。这太糟糕了吗
新车发现及维修记录
2年6月24日,014年6月24日,贵阳市民杨从贵州新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福星公司)购买了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皇后钻禧纪念车
但是两年后,杨发现这辆车在交付前已经打磨和打蜡。他认为卖给他的宾利是一辆有毛病的汽车,没有告诉他情况。这是一次欺诈性的销售。他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牟阳要求解除与新贵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责令新贵公司退还货款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万元,共计597万元。除
外,他还要求新贵兴公司支付3倍车价的惩罚性赔偿共计1650万元。此外,他还要求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定赔偿1650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然而,面对杨提起的诉讼,新复星公司和大众销售公司都认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和隐瞒行为。原因是:
首先,这款车是全新进口车,没有质量问题和产品缺陷车辆油漆和后帘的处理是经销商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处理缺陷的正常程序,不属于“大修”
此外,由于车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到达商店,经销商也不知道相关信息,所以这不是欺诈性销售。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和销售商品的全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车辆在交付前进行了缺陷处理和修理,但杨未被告知,车辆问题被故意隐瞒为欺诈行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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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杨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自己购买的宾利轿车返还给兴信兴公司。新兴公司将返还杨385万元购车款和47万元车辆购置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将向杨支付赔偿金1650万元。
二审将车主赔偿改判为200,
新贵兴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该车是否为“重大修理事故车”以及“修理”是否导致原告的承包目的没有实现等事实无法确定。新贵兴公司没有任何欺诈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实施欺诈。
二审期间,新贵兴公司提交了支付通知、增值税发票等追加诉讼材料。它的销售净利润不到10万元,没有欺诈行为。
此外,该车符合出厂检验标准,新车到货检验属于PDI程序(即该车的售前检验记录)。根据行业惯例,杨可能未被告知,且该检查已如实报告给制造商的系统。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理情况告知杨,但未告知的信息不属于影响杨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不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
2年1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第16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司赔偿杨11万元。杨承担法律费用31.1万元;驳回杨的其他主张
后,杨不服审判决定,再次上诉2019年9月23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898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再审裁定,杨经销商“一退三赔”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到目前为止,在汽车销售行业引起极大关注的天价索赔终于结束了
的网民一个接一个被激怒。最高法院
表示,在汽车销售欺诈案件中,个别案件的事实在细节上存在差异,细节对欺诈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本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条原则性的路径,对促进买方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绝大多数网民仍然从消费者的角度为车主感到愤愤不平,毕竟没有人想买几百万辆有缺陷的新车。
我不知道人们怎么看待这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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