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实践中在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点时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在草案二中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和临时监外执行决定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为了关闭社区矫正的入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防止管内漏管,对草案二的新规定进行了审查。社区矫正决策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策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规以及违反法规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及时报告
另外,考虑到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接受监狱执行,在不同地方执行存在操作困难,接受监狱执行的决定可以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执行地作出。
/北京青年报记者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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