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决定重新评估标书是否需要财务部门的批准?

问题:买方重新评估投标是否需要财务部门的批准?

1。重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是买方的权利和责任。重新设立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重新评标)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的一项新的操作规定本规定是指因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然也有责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纠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中的错误是买方的权利和责任,由买方行使和负责。

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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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7条规定,“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是指财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采购人在重新评标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但是,本报告不是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不要求采购人在重新评估开始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只有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重新评估。

3。财政部门的监督是过程监督也就是说,在买方开始重新评估投标后,他将在收到书面报告后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不得要求买方在重新评估开始前提前报告并获得批准。第67条没有授权财务部门进行事先批准,也没有要求预先人员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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