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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院:行政诉讼上诉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是否应当回避?
上诉人被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回避处理?
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回避,由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后,裁定确认。
199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经依法传唤,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驳回案件。“也就是说,如果启动一审程序的原告或启动二审程序的上诉人不配合法院的传唤,法院有权撤回其起诉和上诉同时,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第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些规定表明,除一审或二审之外,其他当事方是否被传唤出庭并不具有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但是,在上述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的是,
是根据撤诉的先决条件进行法院审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依法可以视为回避的,如果当事人违法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不得准许回避或者不视为回避。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申请撤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提出撤诉或案件被视为撤诉,如果法院发现仍有违法行为需要审查处理,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不应裁定允许撤诉或裁定考虑撤诉。即使拒绝出庭,缺席判决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申请的决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
因此,在二审中,无论原告、第三人还是被告都是上诉人,如果
上诉人被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二审法院仍需审查案件本身以及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后,将依法决定是否撤诉或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