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问题,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政策赋予教师教育纪律行为以权力,这使人们怀疑教师何时陷入了教育纪律的困境。为什么现在要求归还教师的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回归后,应如何合理、合规地行使?
从上述角度出发,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教师教育处罚权的回归,并对中美教师教育处罚权赋权的具体规则进行比较,以期为教师合理的合规执法权提供参考。
教师何时会“陷入”教育惩罚的困境?欣赏教育与快乐教育主题下的学生片面权益在加强师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时刻,赏识教育和幸福教育成为主旋律。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强调对孩子的奖励教育,尤其是试图防止一些教师采取“不当”的惩戒行动。
,例如,2014年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教师应当以侮辱、歧视等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和身心伤害。"然后相应的惩罚条例对中小学生的暴力行为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教育和惩罚实施欺凌和暴力的高中生,依法惩罚性质和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
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有利于学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学生而言,合理的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通过规则教育身心仍处于成型阶段的中小学生,可以有效避免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也有助于震慑其他学生,形成良好的契约氛围。就教师而言,教师行使纪律处分权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根据《中小学生班主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从本质上说,教师的惩戒权是他的教学权之一,不能被放弃或转让。在诸如教书育人等实际活动中,教师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学生采取必要和合理的纪律处分。否则,应该被视为教师的失职。
,在教师惩戒权流失严重的时候,国家政策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尤为重要。一份具有合理惩戒权的执法手册将有助于遏制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也有助于督促教师按照规定执行惩戒权,避免教师“想用就不敢用”的困境
中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比较及启示教师惩戒权的“滥用”和“不使用”现象突出。基于教师育人、学生受益的原则,如何正确运用教师惩戒权就显得尤为迫切。大多数学者认为,恢复“失去的”教育惩戒权需要以法治为基础,以地方政策为指导。既要保证政策的可执行性,又要给中小学和教师留有一定的自由处置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IPP商业评论》,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兼政策分析师张如梅这篇文章是作者的独立观点,并不代表芥子堆的立场。请联系原作者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