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违禁成分的网络红色减肥药物

微型企业销售假药凸显了市场监管漏洞

国家认证的减肥药

< p >微型企业朋友圈子里的古老减肥药“燃烧脂肪的减肥胶囊”,它“让人每天瘦一公斤”,已被警方认定为假药,但没有国家药品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经权威部门检测后,它们甚至含有西布曲明,一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禁用药物。记者

的一项调查发现,与传统销售渠道不同,这种有毒的三不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熟人。包括微型商户在内的社会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不仅回避了市场监管环节,也给受害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王鸿”减肥药含有违禁药物

几个月前,苏州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接到线索。徐州新沂警方在处理一起制售假药案件时发现假药流入张家港居民的销售渠道。

7年24日,张家港警方锁定了37岁的嫌疑人牟阳据调查,杨在张家港市经营一家女装店,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其他产品,包括上述假药。

据新沂警方介绍,这种假药被称为“中药减肥药”。没有中药的标准名称、说明书或批号。简单包装后,以“中药瘦身”为幌子,通过微信代理层层发放0.7元/粒的原价是消费者购买时的10倍以上。

张家港警方发现,从今年起,杨在微信上推出了另一种减肥药物“燃烧脂肪减肥胶囊”。产品说明书上注明由灵芝、冬虫夏草、人参等名贵中药制成,声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肥胖症状,每天服用1-2粒胶囊即可轻松减肥。然而,该药物也是一种没有国家标准名称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药。记者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了药品包装上标明的生产企业“湖北仙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没有这样的企业。张家港警方已初步调查

,该案受害者约20人,分布范围广。江阴的朱女士从杨某处花300元买了一盒“燃脂减肥胶囊”,吃了之后觉得很渴。

大学生华用400元买了一盒古方减肥药。在“智虎”的报告中,他声称服药后不到一周就出现了“失眠、恶心和无法控制的腹泻”。在“古方瘦身”贴吧里,很多用户留言说服药后出现“月经不调”、“心悸”等症状。

2015年一家微企业代理出具了减肥药物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称该药物“符合“复方减肥胶囊”的标准要求,未检出违禁成分,检验结果合格”印章为中威认证有限公司,机构名称不明确。

张家港警方将“燃脂减肥胶囊”送到苏州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查报告指出,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具有增加饱腹感和降低食欲的作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如血压升高和心率加快,这可能会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该国将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社会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难

被张家港警方询问后,杨说“燃脂减肥胶囊”是从她最好的朋友韩那里买的。29岁的韩(音译)在张家港经营一家女装鞋店时,使用微信来推广产品。

3年初,韩在网上看到一种叫“古代减肥食谱”的“燃脂减肥胶囊”。他立即以280元/盒的价格买下了它,并在微信上以300至400元的价格出售,短短几个月就赚了12万多元。由于减肥效果显而易见,而且药品销售也在蓬勃发展,杨利伟还从韩国某处购买商品进行销售。

《药品网上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药品网上销售活动的,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马海兵告诉记者,除了大量报道和警方查获,“一般很难捕捉到这样的信息,我们没有办法开始。”据

马海兵介绍,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已成立网络管理监管部。然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科技手段,该部目前侧重于监测其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从技术上来说,不可能监控微型商家销售假药等

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民警对非法销售微型企业有管辖权,但很难主动搜查记者

在网上购物平台上发现,销售“燃烧脂肪瘦身胶囊”的商家一般不会直接在网页上做产品广告,而是提供微信等在线交流工具账户与买家交流

微型企业依靠社交平台在熟人圈子中进行促销,这使得微型企业交易具有私密性和闭环沟通的特点,给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马海兵还提到:“(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也许站台不在张家港。这将由平台所在的市监察局处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杨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已被拘留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社会电子商务行业亟待规范管理中国社会电子商务工作组

互联网协会已经连续5年观察社会电子商务行业。《2018年中国社会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报告》调查发现,虚假广告是当前社会电子商务产业中最严重的问题

此外,由于此前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监管的缺失,微商代理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无从保护。

经过多年的发展,拥有大量消费者和巨大市场营业额的社会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9年中国社会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报告》预测,社会电子商务市场今年将达到2065.8亿元,从业人员4801万人。中国社会电子商务工作组

互联网协会秘书长俞表示,目前《电子商务法》和商务部《社会电子商务业务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社会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营销包括小微商务行业做出了相关规定。随着法律的实施,对微型企业的监管已经初步实现。《电子商务法》将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社会电子商务的规范运作已初步依法实施。

“国家立法和行业治理是两个关键词”于认为,为了有效、全面地管理社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规范除了从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外,还需要建立涵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同时形成全行业的共同治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各种不诚实和违法行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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