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必须在明年支付他们的综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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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所得

错误: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居民必须结清综合收入!

注:上述说法是错误的。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必须在明年结算他们的综合收入!

小王在a公司的年薪为4.5万元,在b公司的年薪为3.5万元,总计8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1万元“三险一金”后,实际年薪为7万元。请问:小王明是否需要在3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做最后结算?

回复:两地以上的综合收入,综合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应在下一年度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手续

因此,王明年需要在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最终结算。

例2:郝先生本人在a集团公司担任财税顾问,收取顾问服务费9万元,扣除本人承担的“三险一金”1万元,全年实际收入8万元。请问:郝先生本人是否需要在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最终结算?

回复:如果个人劳务报酬、作者作品报酬和版税收入中有一项或多项收入,且总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则应在下一年度办理结算和支付手续。

因此,郝先生本人需要在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最终结算!

注:需要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用人单位或职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事处或就业单位,他/她应选择向其中一个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没有工作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收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结算:

(1)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个人劳务报酬、作者作品报酬和版税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以及总收入减去特别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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