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与违法:违法建筑的统一认定标准和主体

乡村规划许可证

违法建筑的处理涉及到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许多规定是不一致的。如何适用相应的法律,直接关系到违法拆迁的重要程序设置。因此,统一的标准和对相关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共识是确保依法消除违法行为的基础。

(1)违法建设及其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占用土地的建设,即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第二,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和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即违反规划的建设。第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城乡规划法规的建设,即“双重违法”相同的点是所有的施工都没有经过审批程序。不同的观点是违反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主体。

1,明确认定主体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物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法律的建筑物由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广告牌的认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在专项行动中,市、县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土壤管理、规划、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集中统一的审查和认定,既符合《主体认定法》的规定,又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然而,集中统一审计不同于设立另一个组织审计。一些地方政府设立了其他综合执法部门,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监督大队,以识别和惩罚非法建筑。这些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出违章通知和强制搬迁决定。这一行为未经法律授权,违反了“法律禁止擅自”的行政法理念

2年统一认可标准按照程序标准,是判断建筑物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的土地和规划行政许可。即土地用途是否已被政府批准,并有权依法审核;在规划方面,是否取得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是否取得县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此外,有观点认为,实质性认定的标准应以建筑物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为基础。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应予认定,否则不予认定。公共利益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防洪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确定。虽然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更符合建筑物是否违法的实质性要求,但该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主观性和灵活性,容易因人而异,使相关公众无法获得明确的期望和具体的指引,不适合使用。

(2)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前是否应先有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是否需要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再决定是否执行该决定,城乡规划法和行政执法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存在冲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规则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解除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强制解除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当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有必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必要等待上述程序的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拆迁,即复议和诉讼程序成为强制拆迁和违法的前置程序。

这种冲突应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判断和处理根据《立法法》第79条和第92条的规定,当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适用的原则是高级法律优于低级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根据这一分析,城乡法治和行政执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等级是相同的。从调整执法范围的角度看,《城乡规划法》是为了规范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的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法是规范一切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前者应属于特别法,而后者应属于普通法。从制定之时起,虽然《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获得通过,但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行政执法法》于2011年6月30日获得通过。修订后的《城乡规划法》相对较新因此,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为基础,适用城乡规划法,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

(3)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都规定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定,这决定了这一基本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必须认真分析。

从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来看,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以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为中心的。该法针对的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该法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及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住宅建设用地的,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城乡规划法》的宗旨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规划布局。违反城乡空间规划的违法建设,主要体现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在农村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农村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上述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批准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或者临时施工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上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已建建筑物。对违反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从执法权设置方面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没有限期拆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需要强制执行的,决策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限期执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拆除非法广告牌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限期改建或者拆除。不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因此,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必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如果适用法律有误或主体不合格,则不予执行。如果违法建设涉及“双重违法”,建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因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在拆迁和临时性违法行为中强制执行更为方便。(来源:摘自《山东审判》第35卷)

文章来源:山东审判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