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浙江省证监局关于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行政监管办法的五项决定》
,其中《关于印发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表明,经调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在证券公司集体资产管理计划下开展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对投资者承诺,确保资产本金不流失,获得最低收益;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第三,没有注意到个人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多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不一致。第四,在个人投资者签署并确认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确认书》中,没有检查产品的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第五,个人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了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令2003年第260号)第十三条。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纠正上述问题,并满足以下要求: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和完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有效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浙江证监局组织检查验收。
《关于印发爱建证券嘉兴协西街证券营业部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显示,近期爱建证券嘉兴协西街证券营业部出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套现风险,引发投资者集体来信来访。经调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爱建证券嘉兴协鑫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体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支付集体资产管理计划之前,一些投资者没有签署合同、风险披露声明、风险容忍度问卷或对适宜性评估结果的确认。第二,一些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了爱建证券嘉兴协鑫街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嘉兴谢西街证券营业部纠正上述问题,并符合以下要求:爱建证券嘉兴谢西街证券营业部要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和完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爱建证券嘉兴谢溪街证券营业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省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浙江省证监局组织检查验收
此外,3名其他相关人员已收到该决定。向于长青发出的《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表明,于长青作为当时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营业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于长青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于长青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进行监管谈话。
号《关于对当事人沈建昌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表明,当事人沈建昌作为当时爱建证券嘉兴谢溪街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营业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沈建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沈建昌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参加监管会谈。根据
号《关于对客户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调查,浙江省证监局发现客户李在出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以合规经理身份从事市场营销,并向投资者承诺确保其资产本金不流失、收益最低。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年第30号[)第六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当事人李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省证监局进行监管谈话
方李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在爱建证券工作,其违规行为与上述决定中提及的违规行为一致。因此,他被暂时纳入爱建证券此次违规的行政监管范围。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爱建证券于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并于2006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11亿元。本公司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融控股平台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金融”)的控股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上海、深圳、厦门、宁波、嘉兴、重庆、北京、广西等大中城市设有16个证券营业部,员工总数超过500人。
,其中陆家嘴金融是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的全资子公司,600663。上海),持有51.14%的爱建证券,是最大的股东。上海爱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600643。上海)持有40.45%的股份,是第二大股东。2015年9月7日,
方于长青取得爱建证券普通证券业务资格。到目前为止,当事人于长青仍在爱建证券工作。
方沈建昌于2004年5月10日取得爱建证券普通证券业务资格目前,客户沈建昌仍在爱建证券工作。
方李于2015年11月24日取得爱建证券普通证券业务资格,并于2017年6月19日离开爱建证券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承诺确保其资产本金不会损失或获得最低收入;
(3)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或诱导客户;
(4)混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
(5)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的交易,目的是转移资产管理账户的损益,损害客户利益;
(6)利用托管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转移利益;
(7)自营业务抢占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以利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为目的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
(9)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推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责令其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推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处分相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非法出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不适当的宣传、误导投资者、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会损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资产管理合同和销售资料中有包含保本保利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保证收益、无忧无虑本金等。;
(2)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包含“保证成本”字样;
(3)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书等文件,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和收益保护;
(4)通过口头或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证资金和收入;
(5)向非合格投资者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该投资者实质上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但仍确认出售,或通过分割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或收益权、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短期贷款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6)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一个融资项目建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突破了变相投资者人数限制;
(7)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讲座、报告、分析会议等方式,通过通知、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宣传特定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官方网站等互联网媒体以及设立特定对象认定程序的客户向已注册的特定对象宣传和推广特定产品的除外;
(8)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入分配内容、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委托、关联交易等信息。
(9)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公开或私募发行;
(10)向投资者公布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收益率;
(11)夸大或单方面宣传产品,夸大或单方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经理、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去业绩。,并且没有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在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督措施。并采取监督会谈、发出警告信、确定不合适的候选人等行政监督措施。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字[2003]260号)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环境和经营特点,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业务监控三道防线,即重要一线岗位实行“双责、双责、双责”的防线,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 独立监督检查部门全面实施对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岗位的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年第30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证券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的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证券公司全体员工应熟悉与其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识别和控制执业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合规负责。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或者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及其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贵营业部员工承诺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流失,并获得最低收益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第三,没有注意到个人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多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不一致。第四,在个人投资者签署并确认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确认书》中,没有检查产品的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第五,个人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03年第260号)第十三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贵营业部纠正上述问题,并符合以下要求:贵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 梳理和完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有效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贵司销售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谢西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谢西街证券营业部:
最近,贵营业部出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支付风险,引发投资者集体来信来访经调查,我局发现贵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表、风险容忍度问卷或适用性评价结果确认表等材料;第二,一些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这反映出你们销售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贵营业部纠正上述问题,并符合以下要求:贵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和完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有效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行为。
贵司销售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于长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于长青:
经调查,我局发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业务部员工已向投资者承诺确保他们的资产本金不会损失,并获得最低收入; 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第三,没有注意到个人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多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不一致。第四,在个人投资者签署并确认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确认书》中,不检查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宜性评价结果。第五,个人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了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03年第260号[)第十三条
作为当时营业部的负责人,你负责管理营业部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监管谈话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您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参加监管会谈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沈建昌: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协西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出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套现风险,引发投资者集体来信来访经调查,我局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支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容忍度问卷或适宜性评估结果等材料;第二,一些投资者留下的合同中没有填写“签约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了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作为当时营业部的负责人,你负责管理营业部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监管谈话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您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参加监管会谈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合规经理,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在出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承诺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流失,并获得最低回报。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年第30号[)第六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我局决定对你局监管谈话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您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参加监管会谈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