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环境保护税之后,资源税将会扩大。

1998年12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审查资源税法的第二稿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资源税是一项重要的地方税,特别是在今年财政收入放缓的背景下,资源税虽然减半征收,但仍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同比增长20.4%2019年前7个月资源税为1135亿元,同比增长12.7%。

资源税复审修订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类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去年年底一审时,有些委员认为草案中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和盐,范围很小,所以资源税法的名称似乎太宽泛了。

为了给今后的改革留有余地,第二次审查扩大了征收范围,称“本法规定的开采矿产品或生产食盐”将改为“开发税源申请”。同时,很明显,应纳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将由所附的“资源税税目和税率表”确定

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了以前的水资源费。上一次审查中有一些关于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但有人认为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应予以删除。

为了在法律上为水资源税改革留下必要的空间,第二次审查保留了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试点使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税试点实施情况。”

此外,考虑到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第二次审查补充说,税务机关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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