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甲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填写的单价和取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这是最有利的情况。此时,可以对甲方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错误调查。虽然有“含XX,但不限于XX”、“清单中的数量和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等条款,但也可以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条款进行论证第二,甲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这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但是,甲方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无论是市场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可追究评标中的错误。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并由此推断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因为当甲方宣布你以如此低的价格中标时,其他投标单位会提出质疑,质疑“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并不得不拉你下来因为,在建筑业利润已经很低的情况下,你是个爱出风头的人,是个害群之马。
3。前两起案件没有发生。这是你自己报的价格和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此时,应立即重新计算合理报价,并邀请具有资信的建设仲裁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确认其合理性,然后与甲方陈至毅、肖至毅就如何变更原合同达成谅解并进行协商。这是最难谈论的情况,也是最有可能这种情况符合你的现实。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这种尴尬的情况,以致于什么样的结果,施工单位必须承担更大一部分的责任,名誉也会受到影响这种低级错误不应该由有实力、有能力的施工企业来犯。因此,双方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社会不和谐。如果和甲方的关系好,对我的朋友来说是一种遗憾,让甲方对项目判断失误,让监理尴尬。
所以施工单位应该立即谈一谈,不要让各种损失扩大,同时要有自己的心理准备来承担因自己的失误造成的损失。你认为这个问题怎么样?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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