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律网北京10月21日电今天,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李明华表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依法治国总体战略的推进,已有31年历史的《档案法》已不适应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亟待修改。李明华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文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电子文档正在由各种作品形成。档案工作正逐步从传统的实体管理向数字化管理转变。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澄清。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档案工作的范围和管理职责。长期以来,档案被长期关闭,公开鉴定的责任不明确,影响了档案“为人民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修订

档案法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充分发挥档案在档案管理中为党、为国、为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李明华,档案法的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是第一个完善文件管理的相关制度草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备案范围,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组织变更时,明确文件传输系统;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的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是关于加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确保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阐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证书使用。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和利用。

第三是扩大档案馆的开放和利用提高档案开放效率,将档案关闭期从30年缩短到25年,明确档案开放评估制度《草案》加强了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明确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档案的主要职责

同时,加大对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草案明确了监督检查事项,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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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日报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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