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部刀伤只需腹壁清创缝合,因检查不彻底而遗漏结肠破裂。

摘要]2014年7月9日,原告黄某因“左腹部刀伤1小时以上”前往x医院进行治疗,并对左下腹部进行清创缝合。7月10日上午,原告遭受剧烈疼痛,120将原告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如下:腹腔脏器损伤被明确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2019年4月19日,法院认定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27,153.0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腹部刀伤、医疗失误、腹壁清创术、结肠破裂

清创手术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1。引言

腹部刀伤仅进行腹壁清创和缝合,结肠破裂

因检查不完善而漏诊。本文通过一个司法判决案例来解释这一点数据来源于“黄某与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X发民第508号”

2。基本情况

(1)2014年7月9日,原告黄某因“左腹部刀伤1小时以上”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如下:左腹部刀伤行清创缝合左下腹部。因此,在7月10日上午,原告遭受了剧烈的疼痛,处于生命危险之中。在原告家属向120求助的情况下,120将原告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进行胸部和整个腹部的CT检查后,诊断如下:左腹部刺伤(腹腔脏器损伤待具体诊断,弥漫性腹膜炎)

(2)由于在紧急全身麻醉下需要进行紧急剖腹探查和内脏修复(结肠造口术),xx医院建议将原告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因此,原告于当天被转移至xx省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紧急剖腹探查、结肠造口术、腹腔冲洗和引流。手术后,由于严重的腹腔污染,病人被转移到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生命体征逐渐稳定后,患者于2014年8月8日转回到急诊创伤外科,并于8月18日出院卸货单:1。注意休息和饮食2、出院半年后,安排肠内回输手术

3。本院判决结果

199,结合被告的过错和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确认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谋谋各种损失合计555382.72元根据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222,153.09元(55382.72×40%)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各方过错责任的比例、原告遭受的损失以及本案的整体考虑,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2019年4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黄牟某人民币227,153.09元。

4。讨论

(1)受影响的一方认为原告因受伤去被告的办公室治疗。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被告在没有发现原告的伤害涉及腹腔内部器官的情况下,错误地接受了门诊治疗。被告知道病人的伤口是穿透性的,在没有任何助手的情况下盲目地进行了清创和缝合体表伤口。只有一名医务人员在没有进行必要的伤口清洗和检查的情况下缝合了伤口,原告被送回家,没有住院。因此,内脏受伤的患者盲目缝合伤口,造成身体损伤严重恶化,耽误了近18小时的宝贵时间,导致原告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形成8级伤残,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2)医方辩称,经医生检查发现患者不是穿透伤,经会诊和检查后进行清创缝合。医院要求患者留院观察,患者于2017年7月10日5: 00左右自行出院。120时,中间没有18小时,治疗也没有延迟。被告的行为符合医疗行为准则,不应被追究责任。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诉讼只能在第三方赔偿后才能进行。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病情加重是因为他的腹腔恶化,而根据医生的建议,病情并没有恶化。

(3)医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牟某因左腹部刀伤,于2014年7月9日23:57前往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就诊一个多小时。他入院时,在无法确定左下腹部伤口触诊深度的情况下,接受了清创和缝合。未发现手术记录,未发现伤口探查记录,未进行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未完善腹部x线平片和CT检查,未积极复查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未重视病情,漏诊结肠破裂。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病情加重有因果关系。综合后,建议医方承担同样的责任,责任比例为45-55%

(4)法院意见:考虑到黄牟某入院时无明显腹部刺激征,且急诊剖腹手术指征不明显,医方要求黄牟某在清创缝合后24小时内观察病情变化,观察腹部外伤,并给予输液、补液、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止血治疗。在观察期内,03:00巡回时没有异常,05:00巡回时他不在病房。黄牟某医疗依从性差。结肠破裂损伤是由于结肠内容物中液体成分少、细菌含量高、腹膜炎症状出现晚、腹部感染严重、并发症严重和预后不良造成的。

[标准物质] 1。医疗纠纷:匿名男孩被送到急救站后死亡,医院抢救中的任何失误,35%的责任应由他承担。2.专家助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在抢救刀伤出血患者时,未能及时包扎伤口止血和扩大血容量。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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