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51社保发布的《2019年中国企业社会保障白皮书》显示,77.5%的企业在就业当月或下月及时参保,较去年反弹更明显。然而,19%的企业在试用期结束后仍选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在违规操作中排名第一。(8月2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已成为一些企业的“潜规则”。在这些企业看来,他们需要在试用期内检查工人是否合格,另一方是否能够加入工作仍然不确定,因此他们没有义务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障。同时,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希望在试用期内给雇主留下一个好印象,以保持平稳。即使雇主不支付社会保险,他们也不好意思认真对待。
事实上,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是依法支付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试用员工不是企业的“二等公民”。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劳动权利,包括工资、福利等。对此,《社会保险法》第58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无论试用期有多长,员工最终能否成为正式员工,企业都应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从《2019年中国企业社会保障白皮书》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及时招到员工,但仍有一些企业坚持等到试用期结束。试用期内未能及时招到员工造成的社会保障“盲点”仍值得关注。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工人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第二,“强资本、弱劳动力”的就业环境使其成为必要。试用期需要社会保障,大多数雇主都知道这一点。然而,一些企业依靠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抓住求职者渴望进入工作岗位的心理,通过扣除福利待遇来降低就业成本。
试用期已成为社会保障的“盲点”,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要求用人单位通过向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偿还社会保障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针对目前部分职工不愿意认真对待、不敢认真对待的情况,有关部门应把“等待上门”转变为主动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提高违规成本。
(燕都财经传媒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