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甲方供应物资”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方供应物资”的营业税管理、发票的开具、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等方面。本文试图从建设项目成本和施工方和施工方对“甲供材料”的财务核算的角度,阐明与“甲供材料”相关的税收管理问题
什么是“供应材料”
“供应材料”是建筑行业术语在施工项目中,施工方一般称为甲方,施工方为项目采购的材料称为“甲方供应的材料”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甲方供货”在施工项目中,甲方材料供应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在
工程造价中,
“一次材料供应”按《建设工程发包与合同定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发包与合同定价计算方法分为数量与材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相关的工程造价图表来说明
9号
成本项目
计算方法
备注
1直接工程成本
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
2间接成本
(1) *对应比率
费用管理费
3利润
(1)+(2) ×对应利润率
9 199应当指出的是,项目成本直接成本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所有材料,无论是由建设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可以证实这一点该说明规定,甲方的材料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反映在综合单价中。甲方采购的材料成本必须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如果在投标阶段无法准确确定价格,则应临时评估价格。
从以上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方材料供应”而支付的相关税费实际上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换句话说,虽然“甲方提供的材料”销售税涉及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纳税人是施工方。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上所述,施工方愿意自行购买材料。除了考虑控制项目的质量,它还有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例如,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施工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规定“甲方供应材料”不参与管理费和利润的提供。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施工方也同意“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参与增税,也就是说,最终的工程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税,从而使施工方为了减轻自己的税务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方提供的材料”的财务会计方法
实际上,“甲方提供的材料”的财务会计方法主要有两种:
方法1:“甲方提供的材料”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在接收和分发“甲方提供的材料”时,施工方应根据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借记“在建工程——xx工程”,贷记“工程材料”。另一方面,当施工方收到材料并在以后发放时,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在账户外进行登记和管理。“甲方提供的材料”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项目收入和项目支出中。
方法2:“甲方提供的材料”通过转账结算“甲方提供的材料”发出后,施工方应根据材料的预算价格直接冲抵提前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项。材料发放时,借记“预付款”(或项目资金预付款),贷记“项目材料”(或库存材料)由于预付款(或预付款)的冲抵是按材料预算价进行的,而转出的工程材料是按实际采购价进行的,两者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正负情况的差异,借(或借)记“在建工程-xx工程”然而,施工方通常在收到材料时,根据材料的预算价格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付款”。
以上两种不同的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对应“甲方供应物资”的两种税收管理模式
模式1:只征税,不开票方法1中的
,因为材料发出时施工方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费用。因此,在最终结算过程中,施工方只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纳税,不开具发票,否则将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再次计入成本。
模式2:纳税和开票方法2中的
,因为施工方发出材料时,以材料的预算价格作为预付款,不计入工程成本,而是根据预算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此时,施工方需按“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格开具施工发票两种会计方法的利弊
方法1的弊端
:施工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算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并未在工程中使用或全部使用,这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施工方在收发材料时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不利于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供材料”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对应于方法1的税收管理模式。首先,由于施工方在发放材料时直接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不需要用工程发票计算成本,施工方不愿意向施工方提高“甲方供应材料”税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建设项目双方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其次,由于施工方只纳税,不开具“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发票,税务机关必须主动管理“甲方提供的材料”,做好建筑业各项营业税的项目登记,特别是项目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其次,由于施工方“甲供材料”本身需要缴纳营业税,施工方在实践中有时与施工方串通,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将“甲供材料”的金额计入建筑业发票,并反复计入成本。
方法一的优点:方法一的优点主要对应于方法二的缺点。因此,我们需要先看看方法2的缺点。在方法2中,由于施工方需要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的预算价格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中,施工方必须将该金额作为收入处理但是,对于这部分收入,施工方无法取得相应的材料成本凭证入账。由于材料是由甲方直接采购的,相关发票已开具给施工方。但是,方法1中不存在此问题。施工方只纳税,不开具“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发票
方法2的缺点:在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根据项目预算成本表中“a供材料”的预算价格,并通过审查施工方和施工方关于“a供材料”的采购发票、发料单、入库单和领料单,批准施工方相应的“a供材料”费用然而,这种做法很难得到广泛认可。特别是跨地区建设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能不经建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方法2的优势:方法2的最大优势在于税收管理由于建筑材料在发放时没有列入项目成本,因此只能根据建筑发票列入成本。因此,建筑公司将施工发票纳入成本的动机客观上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即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将材料采购发票计入成本,配合建筑业相关登记管理办法,实现对“甲方供应材料”相对高效的税收管理。但是,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在方法2中,当施工单位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开具发票时,只能根据预算价格而不是实际采购价格(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开具发票
“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生营业税义务时,
“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生营业税义务时,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业根据预付款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施工方将提供给施工方的“甲供材料”视为施工方以材料形式支付的预付款,施工方应在获得“甲供材料”时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施工方无法获得“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同时,当项目决算中提供了或多或少的材料时,双方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因此,项目决算中“甲供材料”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更为合理,便于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