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

< p >[摘要]

通过民间借贷获得高额回报的行为,并不是某些党员干部认为的“小事”,而是违法犯罪的“大问题”。要严格区分参与民间借贷的党员干部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也要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实践中违纪违法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在具体操作中,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盈利目的、盈利金额、盈利期限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编号:ZYJWGJW)

作者:段祥宇

近日,安徽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并担任公职,宣布“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巨额利差”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妍在她的“双开门”公告中也发表了类似言论:“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影响了公职的公正履行。”古语

说,“你应该偿还你所欠的,这是很自然的”。但是,说到党员和干部,人们经常打破红线。那么,什么是私人借贷?党员干部能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国家鼓励正常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也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范围

事实上,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利益,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纪律但是,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高额回报(高利贷)的问题相当突出。

温州民间借贷

人在温州民间贷款登记服务中心等待贷款业务(摄于2013年3月20日)新华社(拟由苏俏拍摄)

有的长期非法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以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地位影响为借款人谋取利益,有的甚至假借民间借贷进行变相贿赂

上述相关行为表面上是正常的公务或民事行为,但实质上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现实中,要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和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金融活动获得高额回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拘役或者开除党籍。”

如果获得高额回报,确定其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利用其权力或对其职务的影响使有关人员受益,可被视为收受贿赂,并按照法律法规趋同性一般原则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得高额回报的行为,不是一些党员干部自以为是的“小事”,而是一个“大问题”,即轻则违纪,轻则犯罪。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义实践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呢?在具体操作中,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盈利目的、盈利金额、盈利期限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

,例如,贷款的目的是否是利用权力或地位的影响来获取利益,借款人当时是否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款人是否同意其要求以寻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借款人是否知道他可以以较低的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得贷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时当地人民对外贷款的一般利率,等等。没有无缘无故的求爱有些党员干部请你仔细想一想:你真的不知道借款人借钱是出于实际需要,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地位的考虑?当你通过私人借贷获得高额回报时,真的只是钱吗?事实上,借给别人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力,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第90条

纪律链接

借款、住房、车辆等。来自管理和服务对象,影响公正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拘留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通过民间借贷和其他金融活动获取高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6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息36%以上的请求。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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