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偿还的贷款被银行列为“失信”。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立即撤销不良信用报告的发布,恢复个人信用报告,予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几天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的原告陈称,2018年10月,他意外发现自己不知道自己为何被银行列为“失信”。在与银行多次沟通后,银行拒绝恢复信用报告记录,理由是它欠他们贷款。2004年,它以445,000元的合同价格购买了商店,加上税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500,000元。当时付款的50%给了开发商,剩下的50%由商店抵押,开发商担保银行按揭贷款27万元。之后,商店委托给开发商经营,收益首先用于偿还贷款。2007年,开发商管理不善,被法院执行。商店打折以抵消剩余的贷款,余额被退还到27万多元。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该银行以欠债为由将其列为“不诚实”的人,并上网,对他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银行
辩称,陈先生至今仍欠银行贷款利息。截至2012年12月28日,陈先生确实欠银行贷款本金219,011.41元,至今仍有大量未还利息。该行并未犯有任何所谓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行为,并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所有索赔。已作出判决,责令陈先生向银行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相关利息和某些费用。陈先生提到的网站不是一个开放的网站,而是一个银行的征信系统,只允许个人查询自己,或者个人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本行向征信机构如实报告陈先生欠款的行为是符合本行监管要求的法律行为,不存在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