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通知,明确要求
确保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议。
最近,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议工作的通知》,对维护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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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维护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局)、司法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了协调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护规定》(SJF[〔2015〕14号)的要求,不断创新协调机制,完善保障体系,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保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然而,随着全面覆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新制度的实施,拘留中心的律师会议数量急剧增加。一些看守所的律师会议排得太长,甚至出现了一些变相限制律师会议的情况,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同时,一些律师违反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出现假律师会议等问题,影响了监狱的安全。为此,经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协商研究,现将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号、依法及时安排会议,确保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要求在拘留中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看守所在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如果当时可以安排,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确保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看守所在确认解除委托关系时安排会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书面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2。加强系统硬件建设,满足律师需求为加强制度建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看守所应当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预约律师。然而,不允许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视频采访。为加强会议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议室数量按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和挖掘潜力,通过改建和扩建的方式,进一步增加旧拘留所的律师会议室数量。在律师会议室不足的情况下,经律师书面同意,审讯室可以安排律师见面,但应关闭记录和监控设备。有大量律师的拘留中心可以设立快速会议室。拘留中心应为申请人安排不超过30分钟的快速会议。为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设备,为律师会见提供最大便利。律师可以带个人电脑来开会,但他们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会议的安全。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的需要,经拘留中心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律师在公共假日见面。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确保保管秩序和安全公安部和司法部建立了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律师资格和执业状况等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辩护状、采访介绍信、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件格式。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不得携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者批准的律师助理和翻译人员出席会议,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和文件的通讯工具。如果发现律师在会议期间有违规行为,看守所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看守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在看守所周围非法设立办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抢生意、扰乱正常会议秩序等。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监察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公安部和司法部
2年10月18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