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障费是否合法?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法或者社会保险法,当然,对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这样的概念或者要求也没有明确指出但是,我们都知道,严格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是社会保障税制改革的要求,因此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也不是合理的现象
由于我们的社会保障将从2019年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那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的目的是要求企业根据其员工总数和自己的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障福利。这样,实际上,在税务部门征收个人社会保障之后,就应该有效地提高员工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给出一个简单的例子因为我们的社会保障缴费指数在60%~300%的范围内,所以我们选择在这个范围内缴费。那么你选择如何支付呢?首先,按照我的一个工资标准,比如说,你的工资是8000元,那么你的缴费基数应该按照8000元的标准来支付,这取决于最接近我们工资的缴费标准,这样,就符合社会保障税制改革的要求
但事实上在社会保障税制改革之前,许多企业和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而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那么最低标准是60%,而相当于这60%的缴费基数很有可能只有3000多元,或者不足4000元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工资超过4000元,那么这就不符合社会保障税改革的要求。
社会保障税改革和调整后,企业如何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也是一个问题。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待遇以前是按照最低标准支付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去弥补。这也是一个明确的声明和规定。但在2019年之后,当税务部门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它将无法像以前那样按照最低标准向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障福利。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降低自身的支付成本也是有效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企业单位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员工个人社会保障之前,那么未来缴纳员工社会保障待遇的缴费比例将逐步降低到16%左右,所以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效降低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也是一个很好的基础社会保障税改革后,企业也有必要适当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自身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