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最光荣的!不同人群就业安置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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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就业

政策1:

新建安置家属就业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60%),并持有军队以上(含60%)政治后勤机关的证明

政策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每位随军家属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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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政策1: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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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自主择业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岗证书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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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与就业

政策1: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自个体经营登记之月起3年(36个月)内,按照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提醒: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纳税时,应注明退役士兵身份。企业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留存《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书》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备查。从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内根据实际就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不超过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提醒:

1。雇用退休自谋职业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参考:①招募退休自谋职业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书》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书》;(二)企业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今年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工作计划表

2。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出现役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运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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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

政策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

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定额征收增值税退税办法。每安置

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金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的4倍确定(含县级市、旗,下同)

提醒:

1。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至少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的25%(含25%),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安置在盲人按摩机构的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

②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2。如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转业干部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都适用,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积执行。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能更改。

政策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在实际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扣除100%的残疾职工工资。残疾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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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

申报利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个体户税收政策》或《个体户毕业当年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体户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同)从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提醒: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档案卡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半年以上的;(三)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劳动适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是指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二:

企业招用有备案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税收吸收政策”)的人员,如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不超过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提醒:

1。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可以运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企业可以选择实行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本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本条来源为原税,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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