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合同违约造成的新皇冠肺炎,顺德可免除责任

1992年1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土地供应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就新一轮“皇冠肺炎”流行期间国有建设用地合同履行情况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本通知,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建设用地合同不能履行和违约责任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镇街土地、城建和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度过难关。

公告称该土地已用于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交易转让、协议转让、房地产售后转让、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国有建设用地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因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措施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或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

(2)因转让方未能按时交付土地或未能履行其他承诺的配套设施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3)受让方未能按时开工和竣工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未能按时预售(出售)人才房的违约责任。

(5)受让方应向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业主移交建筑设施配置权、回迁权、人才住房权等。,造成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及违约责任

2。对于上述违约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各镇(街道)土地、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镇街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租赁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10天,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 如果随后的政府要求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应相应推迟),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应予以免除

(2)出现上述第2-6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时间节点相应延长(从2020年1月31日起至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复工之日止),相应的违约责任免除:

1。出让方交付土地或履行其他承诺的配套设施期限延长,相应的违约责任免除;如果转让方延迟交付土地,受让人土地的使用寿命应根据最新约定的交付时间重新计算。

2。延长合同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期限,免除受让方相应的开工和竣工违约责任

3。受让人自行销售的人才房预售(销售)期延长

4。延长分配和建设设施、财产安置、人才住房等的交付期限。由受让方移交给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权利人。

5。延长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评估时间,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土地合同双方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上述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各相关时间节点的延长。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试行)》(顺府发[2019年第73号)的有关规定,本补充协议可以变更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3。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防疫相关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复工的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防疫实施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明材料等)。),不得弄虚作假或夸大事实。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因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违约的地块,可由镇、街道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处置。如后续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合同的相关时间节点也相应延期,乡镇和街道局可参照上述计划直接办理,无需上报区土地供应监督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南方日报记者]成雄

◎:

佛山市疫情防控

顺德市疫情防控

[作者]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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