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企业清算日期的税收筹划

< p >税务规划理念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停止继续经营、终止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税、股利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清算的企业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①所有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为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偿和债务清偿的收入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会计原则,处理预提或待摊费用;(四)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五)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⑥确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为清算收入企业应当在整个清算期间将清算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赔偿、清算所得税、往年欠税和其他税收、企业债务清偿后,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可按规定计算。

清算企业股东分享的剩余资产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

剩余资产减去股利收入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收入或损失计税依据应根据被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以清算期为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以纳税年度为准。“清算所得也应缴纳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在清算前仍有利润,而清算收入为亏损,则可以通过将清算期间发生的部分费用转入清算前的期间来抵销企业的利润。这种转移可以通过改变清算日期来实现。

清算所得

税务筹划案例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20日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解散公司的申请。股东大会于8月22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将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在清算组成立前的内部清算中,

公司发现,2018年1月至8月,公司预计盈利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9月公司预计发生成本180万元,清算收入预计为-80万元。

请计算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缴纳的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规划方案

以9月1日为清算日,2019年1月至8月利润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0×25% = 150万元,清算收入为-80万元。不需要缴税。

企业可考虑在清算前支付一部分费用,以抵消60万元的利润。公司可以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0月1日,并在公告和纳税申报前,由股东大会再次通过决议,于10月2日开始清算。

公司从9月1日至9月30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假设其他费用不变,清算收入为100万元。

此时,本公司2019年1月至9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6元以上

600-180=42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5%=105(万元)

清算收入1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25%×20%=5(万元)

减轻税收负担:

150-105-5=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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