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安普惠案看小额贷款权益保护的困境

< p >文|横财李义安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公司的民事判决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媒体震惊的原因不是平安普惠的失败,而是审判的一些细节。

该裁定均为《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富春追偿权纠纷第二审民事裁定书》,表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平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对外出借大量资金,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非不当。“

平安普惠认为其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均依法成立,分别为许可机构提供担保担保和贷款服务。收费依据是与客户签订的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没有长期收费,客户承担的总资本成本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由此表明,“非法利益”的定义已经成为争论的核心

1、

裁决有争议

让我们先来看看本案所呈现的公开事实。

2年9月21日015,借款人李谋春与贷款人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意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向其提供贷款14万元,期限24个月,按月结息,利率为0.70%同一天,李慕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李慕春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要包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服务费。还规定借款人同意支付担保费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前期服务费为人民币4200元,在贷款前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为人民币6,720元,按月支付,按月支付人民币280元,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支付。管理费为人民币20,160元,按月支付,按月支付人民币840元,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支付。借款人的义务还规定了滞纳金和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7个工作日之后,付款人的账户名称为“深圳市委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将135元和800元的贷款汇入李谋春的账户,并扣除上述4元和200元的前期服务费

此外,李慕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规定,借款人应在代偿金额的基础上支付0.1%/天的代偿滞纳金。鉴于李谋春的逾期,2016年5月19日,平安担保公司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代其向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未偿还贷款本息126,976.47元

高级共同基金律师刘新宇写道,法院认为该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平安普惠金融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与其投资控股公司法人股东及其董事职务之间存在关联,且为关联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借大量资金;二是通过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第三,通过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提高贷款实际利息,导致贷款综合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息标准。

平安贷款

(交叉融资结合上述各方关系)

因此表明“关联”关系确实存在,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关联公司的业务提供担保或担保平安普惠贷款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均为特许担保机构。可以理解的是,他们可以在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法律法规框架内发展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和收取费用不违反规定,不能等同于获取非法利益,涉嫌经济犯罪。

让我们再看看价格。以上支付项目综合计算如下:前期服务费(4200元)、担保费(6720元)、管理费(20160元)= 31080元,与名义本金(140000元)相比,年成本为11.1%,与实际本金(135800元)相比,年成本为11.4%,加上月利率0.70%,年成本为8.4%,综合资本成本在19.5%之间

事实上,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的。以提前扣本金的方式,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但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特许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计入36%贷款利率红线。相比之下,普惠公司的总成本控制在24%。从各方面来看,从各种计算角度来看,都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

刘新宇认为,上述“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等法律关系往往被认定为民间贷款纠纷和追索权纠纷。这些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应当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对于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较高违约金和滞纳金,法院一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整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数额,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4%,而不是以各方约定的过高违约金和滞纳金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刘新宇表示,他对本案裁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持保守意见。“第141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和其他变相的信用增级服务,如在底部作出承诺,并应要求和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在实践中,对于这种“第三方合作机构”是否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意见。因此,在进一步明确监管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业务模式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退一步说,即使该条例今后进一步实施这一标准,也不是否认担保公司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是在这些商业场景下借款人不能被收费。因此,我们认为担保公司不能因为与基金所有人有关而被视为涉嫌刑事犯罪,并收取担保费。“

此外,上海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在接受Cross Finance的采访时表示,合同的签署是真实和自愿的,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营实体都是有执照的机构,应当合法有效。平安普惠的合作是目前消费金融领域非常常见的合作模式。也就是说,具有贷款资格的主体将发放贷款,而融资担保公司将提供担保和信用增级。如果借款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平安普惠金融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履行担保责任的损失。

“一方面,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即使考虑到降息等情况,借款人的综合资本成本也不会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贷款人和担保人也是有执照的机构因此,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获取非法利益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所谓事实依据尚未披露。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有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在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暂停审理。在作出立案的决定后,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公开信息的程度并不表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已经被公安机关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裁定控方败诉不符合会议纪要的精神。”消息来源说

2,普惠金融公司的权利保护困境

根据一些公开信息,平安普惠公司使用的贷款模式是一种“融合”模式:平安普惠金融担保公司提供客户咨询、初步风险评估、担保信用增强等金融流程服务。它与许多基金方合作,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小额贷款等。共同服务普惠金融机构。在这种模式下,资金提供者和信用增级提供者严格遵循特许经营的原则进行合作,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

平安普惠遭遇的只是普惠金融司法权益保护现状的冰山一角。

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共同基金律师告诉Cross Finance,在当前小额信贷的司法恢复中,存在许多实际的“困境”:“首先,立案困难。”一些P2P案例暂时不会被归档。例如,在杭州,P2P案例的最初态度是“请示后是否接受”。最近,所有P2P案例都暂时不被接受。贷款援助案例包括贷款援助机构在接受债权后的回收、担保公司在补偿后的回收以及贷款机构的自我回收。不同的地方法院会将法院人力评估指标等因素联系起来,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通常到年底,由于对年结率的评估,完成指标的难度必然会增加,向法院立案的难度也会增加,而信用案件的立案难度会更大。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区法院对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设定了一位数的月度备案限额,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票接近五位数。“消息人士称,备案只是第一步,备案后,服务方面也存在问题。”在小额金融案件中,借款人的缺席非常突出,司法部门对相关合同中“服务条款”的接受程度不高。因此,许多案件需要通过公告送达,而且案件程序被延长。“

事实上,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此类业务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民间借贷和担保纠纷。刘新宇坦言,他的团队经过梳理发现,江苏省及其他省市法院对平安担保公司同类案件的判决/裁定,都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而不是移送公安机关。然而,在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等江苏法院审理的少数案件中,这一现象发生了180度的逆转。

和上述另一位共同基金律师坦言,在维护小额信贷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真正的困境:“在目前的国情下,小额信贷面临着高压监管甚至突出的刑事风险,如常规贷款和非法贷款。该行业混乱的存在使该行业声名狼藉。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正在处理借款人的投诉,法院正在处理小额信贷诉讼案件,而先发制人的处理方式给小额信贷主体戴上了“高利贷”的有色眼镜,导致了“保护借款人”的明显倾向。"“

事实上,市场对利率应该有一个更理性的态度,特别是对司法机关来说,这是保证法律公平的一个重要前提。“高利贷”不应成为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消费金融等行业的标签。该法规将合规贷款利率定义在36%以内的原因是尊重合理的风险定价的逻辑

“小额信贷产品的‘高’或‘低’年利率应该针对风险本身,而不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和消费金融满足了长尾市场的需求缺口,这种市场风险自然高于传统金融,因此风险定价也较高,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一位消费金融平台高管坦言,“但现在,大多数时候,组织只是在正常的权利保护中,也会因为有色眼镜而遇到权利障碍目前,收藏很容易被贴上“暴力”的标签。基本上,企业的组织不敢寻找外部机构来提供托收服务。收集不起作用,在寻求司法解决办法时有许多障碍。相反,许多老年人拿着消费者保护的保护伞,债务仍然没有还清。“

普惠金融的发展是监管机构、市场机构和司法环境的共同努力。然而,卢兰楼有一条漫长而受阻的道路。在监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基层法院从业人员也需要跟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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