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1月19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与第一次审查相比,第二次审查中关于最低租赁住房单位和人均可出租住房面积的规定被删除,原先禁止出租住房的几项规定被放宽。
人均可用面积不宜过大的规定
应授权规定。在这次提交的第二次审查中,该条被删除,改为"出租住宅空间的最低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应当符合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标准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宁在报告中表示,部分常委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具体。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最低租赁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的具体标准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规章不应该太详细,应该通过授权来管理。
因
“违法建筑不得出租”在实践中操作困难而被删除。
审查第10条列举了房屋不得出租的几种情况,一种是“违章建筑”,另一种是“违章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另一种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10条在第二次审查中被删除
199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宁在报告中介绍说,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和专家认为,草案第10条禁止出租房屋的规定不合适,因为该市农村违法建筑很多。如果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能出租,范围就很广,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同时,为了优化经营环境,将放宽改变房屋用途的政策,委员会建议取消不允许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此外,删除“不符合安全、防灾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因为与其他规定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