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文件编制中的三个常见错误

货物项目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有很多种商品。为了使买方能够合法、合规地购买最满意的产品,招标文件的编制已经成为货物招标的一个关键点。采购要求和评分方法也成为政府采购最有可能涉足的“亮点”。针对货物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投标保护网进行了总结。

招标文件编制


"测试报告"设置在招标文件中是不合理的

,在投标或验收过程中经常会有需要提交指定测试报告的文字一般情况下,不鼓励在投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是,对于某些需要采购的特定产品,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商定。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说明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测试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测试报告)是足够的。一般来说,指定特定的认证和测试机构是不合适的,除非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中经常出现几个认证标志,包括“CMA”、“CAL”和“CNAS”。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发布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认可形式包括计量认可和评审认可”除了以上两项是强制性的,CNAS认证是组织的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证。文件将CAL发布的测试报告作为强制性要求是不合适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能以书面形式无法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做出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备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随样品提交相关的试验报告、样品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时,可以规定更详细的测试报告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


过度引用“产品介绍”

招标文件。最常见的购买要求是选择一个产品参数作为商品的技术标准。有些参数太高,不能满足市场上“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的要求。这不仅容易导致投标失败,而且经常成为质疑投诉的导火索。一旦项目中有了其他步骤,就不可避免地要推迟项目的完成。

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描述为例“该商品拥有来自国内外知名品牌制造商的成熟解决方案,”知名品牌”和“成熟”是一些人类无法客观判断的要求。这种设置不够严格,会增加评标的难度。最好检查每个参数的广告词和修饰词是否过多,而不是简单地将供应商的产品介绍直接复制粘贴到招标文件中,最好避免非客观指标的内容

招标文件编制


采购要求与项目绩效没有直接关系。

将奖励和证书视为奖励认证中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要求,这有些不合理如果采购产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是非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的产品达到某一标准是不合适的。以医疗器械为例,商品数量相对较大,器械质量与医院医生和患者密切相关。此类项目的招标文件通常需要一些产品认证,但这些认证并不都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在中国销售的医疗器械领域,“3C认证”是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未列入3C目录的产品,如果需要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可以采用自愿产品认证。这只是由企业资源部门进行的认证,与产品性能没有太大关系。

此外,一些奖项由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颁发。使用一些协会独有的奖励作为资格要求和奖励积分也是不合逻辑的。

从评分方法的角度来看,根据单个商品的要求建立了整个商品项目的评价细则,这种做法也经常遇到实际的瓶颈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购买一个以上的项目呢?招标网曾经遇到过一个采购两种商品的项目,甲、乙两种商品在整个采购商品的价格中只占很小的比例,约占整个项目的0.8%,但围绕它设置的奖励项目有15分。显然,这个分数远远超过了它的实际价值。这种安排不仅有可能排斥其他供应商,而且违反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如果平均质量为B的货物由于分数的偏差而中标,将会为以后的货物使用埋下隐患。多种货物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应考虑价格比例和使用程度,避免那些次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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