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江:商业合同中的中国定义初探

\r 文/观察家网专栏作家翁明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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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作为外国律师,我们通常处理许多关于外国商业合同的棘手纠纷。虽然有些合同乍看起来符合实际情况,但只要合同的原始版本是由对方律师起草的,挖坑埋矿就不会罕见。下面试图结合具体的例子来讨论中国的定义条款,这些条款在许多合同中是常见的,但通常不太受重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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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署了一份跨境技术许可协议。本协议中没有“中国”的定义,但有“中国生产商”的明确定义,基本上是指中国生产商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中国成分必须超过50%我们理解这个定义是如此苛刻,因为技术协议对中国制造商有利。当客户让制造商承包产品时,他们必须向美国方面支付许可费。如果合同制造商是一个“中国制造商”,许可费用率远低于其他制造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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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问题是,一旦一家美国公司来审核我客户的许可费,发现该客户公司一直将许多台湾供应商,包括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和在台湾经营的公司,归入“中国制造商”的定义,从而使对方认为我的客户多年来少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的许可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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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美国公司专门聘请律师,从一开始就愤怒地打开律师的信,给出了几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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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首先,台湾的公司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的,而是根据台湾的当地法律成立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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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第二,台湾有自己的货币和税收,台湾企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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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多法律都有不适用于台湾的明确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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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总之,根据协议中对中国制造商的定义,台湾资本和台湾公司不能被视为中国制造商。因此,你必须承认你的错误并及时付款。我们可以避免罚息。否则,除了许可费本身之外,您还必须支付罚金利息,并支付所有其他相关罚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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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起初我们看到这些问题,我们确实有点震惊。首先,基于这个立场,我们当然不能说台湾在理论上有“中华民国”的架构。所谓“中华民国”也是中国类似的“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观点。毕竟,这种政治敏感话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我们大陆的支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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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在与客户沟通之后,我发现在许可协议签署之前,实际上有几轮来回的讨论。在最早的版本中,中国定义了一个条款,大意是“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定而言,它具体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但是双方后来讨论了这件事。现在可以假定,正是由于当时中方的坚持,这一定义条款才被从最终的签署草案中删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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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这一发现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回美国律师的信中的第一条是强调,在签署协议之前,你曾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但谈判结果是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就本协议而言,你默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包括台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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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毕竟,我们是在家庭环境中长大的,我们也是律师。在讨论台湾问题时,我们当然不会输给美国同行。首先,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加州的公司是根据该州的公司法成立的。毕竟,美国的公司法不是美国的联邦法律,而是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我们能说加州公司不是美国公司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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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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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加利福尼亚熊旗(照片来源:维基百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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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谈到货币和税收,香港和澳门也有自己的货币和税收。香港和澳门不属于中国,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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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多法律,它们不适用于台湾地区,但只要有适用的法律,难道还不够吗?《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许多条款适用于台湾地区此外,你们美国各州的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甚至刑法都是不同的。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法律难道不正常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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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最后,我们还在许可协议中发现了一个对我们的客户特别有利的条款。尽管本协议的适用法律是加州法律,但在最初的谈判过程中,应中国律师的要求,本协议已成功修订。一是强调本协议的条款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相冲突(“当本协议被接受时,此处不包含任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个是强调协议的实施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履行本许可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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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事实上,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反分裂国家法》也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些法律有如此明确的规定,而且协议还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因此,你们的美国律师坚持认为在台湾经营的台资企业和公司不属于“中国制造商”是完全不合理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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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最终,美国律师完全被我们说服了,我们成功地为客户避免了数百万美元的损失。然而,回想起来,我们还是有点害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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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特别是,“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议而言,它具体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这一条款仍然是几乎所有涉及中国的商业合同中定义中国的标准条款,即使现在也是如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条款并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而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一特定的商业合同中仅指中国大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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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鉴于许多外国公司和个人不了解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情况,在许多人看来,香港、澳门和台湾是经济、法律和政治“实体”,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实际上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但不包括在目前的商业合同中。此外,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企业是存在的,这四个管辖区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大多是分开的。如果香港、澳门和台湾直接加入该协议,确实有可能引发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该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相对中性的条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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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然而,如果你现在考虑一下,如果这一条款当时真的被添加到协议中,并且鉴于协议本身对“中国生产商”的定义相当开放,那么我们与美国律师的讨论将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此外,从纯粹的法律和合同讨论的角度来看,获胜的可能性基本上很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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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这件事对我们的教育意义在于,今后我们必须对“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定而言,它具体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条款保持谨慎和谨慎毕竟,时代已经进步了。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中国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关系。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商务事项确实没有必要,我们不需要强调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区别。就像以前的协议一样,没有这个定义,不一定对中国不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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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此外,还有一些合同和商业安排,如本文讨论的协议和安排,其中中国是被许可方。如果在合同中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确实可以扩大被许可人的权利,那么我们也可以考虑将中国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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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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