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委托他人出售厂房的合同,但在房子被出售后,他拒绝接受该帐户,并拒绝支付先前同意委托人的所有费用。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委托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因在履行委托合同中违反承诺,被判处向原告周某支付30万元。
2年12月017日,赵某委托周某办理厂房出售及所有权转移事宜。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根据协议,房屋出售后赵净得518万元,其余全部由周缴纳税费、佣金(报酬)及其他费用。自那以后,该工厂的实际售价为571万元。扣除净收入518万元后,赵本应把剩余的53万元交给周用于各项费用,但赵只给了周23万元,剩余的30万元因种种原因被拖欠。周气愤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
庭审中,赵辩称,周在销售过程中仅与买受人联系看房,仅完成了部分委托事项,并未导致买卖协议的最终订立和履行。对于周某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已支付23万元作为补偿。
199海门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买卖房屋的委托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周完成委托事务,赵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周账户的支付事实和双方的微信记录,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成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履行委托合同的是周,而不是协议中提到的中间人因此,被告的论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诚信。法院拒绝接受并做出了上述判决。委托合同纠纷案引发诚信反思法官提醒,各行各业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和教育,完善行业标准,完善惩戒机制,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制度。
(朱爱华、张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