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如何将电子数据识别为证据?最高法律给出了权威的答案。12月26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详细介绍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郑徐立新摄
“随着科技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郑说,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包括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七种形式的证据,不包括电子数据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形式写入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郑坦率地说,如何确定它的真实性,可以相信吗?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话题。
”目前,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识别电子数据的困难在于,它的真实性不容易判断,不同于书证和物证,它的真实性容易判断。“
郑认为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对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和判断主要是基于如何判断真伪的原则。一般来说,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用于生成、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和监控手段从这些方面可以理解。
电子数据保存、传输和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完整和可靠的,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电子数据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和提供。一般来说,它更有可能是真的,否则,它不太可能是真的。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处公证的,人民法院原则上确认其真实性。”郑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委托鉴定出具专业意见,协助法官进行审查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专家援助制度。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法院采信,归根到底,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的情况做出全面的判断。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辛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