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拟公布外商投资不诚实信用档案系统名单
Zhongxin.com,11月8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近日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资信用档案系统,监督检查中反映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应及时录入外商投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信用清单。
数据图表:商务部《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提交投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报告的主体、内容和方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充或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
信息共享、宣传和更正等。《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信息申报工作的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投资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向社会公开。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公示,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众公示。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提交的投资信息没有上报、错报或遗漏,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正。
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报告检查、建议检查、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反映检查、授权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提交投资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资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中反映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应及时录入外商投资信用档案系统。信用名单应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和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可能会被通知。
责任编辑: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