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职责》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为全面开展2019年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汛期安全,制定了地级市、大中型水库、省级重点河道(河段)、省级重点防洪城市和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及时准确掌握水旱形势,根据防汛抗旱需要,扎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199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