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第一责任制需要细则来支持。

生产责任制

药品质量有问题。已经吸毒的消费者能指望谁来保护他们的权利?8月22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旨在明确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制度,规定首先收到受害者赔偿请求的人将首先得到赔偿,在首先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据有关报道,消费者在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后,无论是向制药公司还是医院索赔,都有拒绝和“踢皮球”的先例。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道路崎岖不平。如果将“药品质量第一责任制度”明确写入《药品管理法》,将明显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降低权益保护的成本。

“第一责任制”不是新概念。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明确了首责任制的实施。一些行业和地方质量监督也将实行首责任制。作为一种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质量,首当其冲责任制的实施更为重要。

负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人提交审查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药品的主要责任制度,并规定受害者可以向药品市场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也就是说,以上四个方面都有履行第一责任制度的义务。任何人接到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后,都应立即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第一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虽然《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受害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踢皮球”现象。明确规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所有责任方推卸责任。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不仅有助于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各方都有负面影响,促使各方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药品质量问题。因为一旦出现药品质量问题,任何人都有可能提前付款,而第一付款人必须支付赔偿和恢复的费用。

只有生产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药品质量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患者食用问题药品,最大限度地避免补偿和康复。《药品管理法》第一责任制度出台后,有必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从以前的案例来看,受害者在向制药厂或医院索赔时会遇到各种问题。一些责任主体只想给消费者象征性的赔偿,不接受消费者的索赔。一些责任方没有认识到药品的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出示各种证据,这些都给维权造成了困难。

因此,不仅应将第一责任制度写入《药品管理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还应规定责任方提前赔偿的条件、时间、程序、标准等事项,如责任方在何种情况下应履行赔偿责任、赔偿期限等。只有这些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消费者才能依法掌握和运用。

例如,某个地方的消费者喝了口服液,有异物。药厂证实了事实,但只答应给消费者换两盒口服液。之后,它说可以赔偿200元。所有这些都被消费者拒绝了该消费者提出的2万元赔偿被该制药公司视为敲诈。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赔偿指导标准,药品主责制度的某些方面就存在着“难以认定”、“难以操作”、“难以协商”等难题。

首负责任制的最大优点是让责任方迅速赔偿消费者。但是,如果消费者与责任方在相关证据、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如果长期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首负责任制的效果肯定会受到影响有些人建议应该有第三方参与,这种参与也应该由详细的规则来规范。

如果用细则来规定预付款的具体条件,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准备相关证据,也能防止责任方过度要求。如果确定了预付款的期限,就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来防止责任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拉锯战”。总之,药品质量第一责任制是一项值得期待的改革措施,但它需要严格的实施细则来支持其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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