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法律规定的防卫标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对鼓励公民更好地行使自卫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陈骁今年15岁。他在第四中学三年级。陈骁相对内向,不喜欢和别人说话。他在班上也是一个小而透明的角色,但他犹豫不决,不喜欢说话,而且他的性格也相对较弱。陈骁成了班上“小霸主”的玩物。
同学黑帮老大小李、张本孝和小王经常向陈骁要钱。如果陈骁不给他们,他们将面临他们的殴打。
不仅抄家,三个人整天都到陈骁手里,揪头发和衣服很平常,而且还把胶水倒在陈骁的桌子上,把陈骁的包扔进水池里,撕掉陈骁的书,等等恶行都成了三个人取乐的因素
1994年底的一天,陈骁被打了多次后,小李提议改变打法,要求陈骁和小李单挑(一人一刀,一战)愤怒的陈骁在一次打斗中受了重伤,但陈骁在打斗中刺死了小李。小李当场死亡。陈骁逃到了公共安全亭,立即被救出。经过医学鉴定,陈骁被判定为二级重伤。
1999年10月,x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骁有期徒刑八年,二审陈骁上诉维持原判。年后,一个电视节目就校园安全问题采访了x县公安局。当被问及此案时,x县公安局表示,“正当防卫”概念模糊,相关案件不充分。这就是为什么做出这个判断。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最多可能是过度防卫。
辩护人的辩护是为了防止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非法损害,制止非法侵害。其目的是反击和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这是过度防卫的先决条件。事实上,过度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但仅不符合第五个条件。过度防卫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的最基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客体条件和主观条件。没有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可能建立过度防卫,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起防卫、假想防卫、不当防卫、第三方防卫等。这些抗辩没有正当防卫的主观或客观依据。它们本身是非法的,构成犯罪。他们应该根据刑法规定的罪行被定罪和惩罚。
虽然辩护人以辩护为目的,但辩护行为明显超出了制止非法侵权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可以说防卫行为是不正当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过度防卫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犯罪,其本质应该是对社会危害较小。这是因为,从过度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防卫者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但他有一定的犯罪心理,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采取放任或疏忽和过于自信的态度,从而导致反击和制止非法侵害。客观地说,辩护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非法侵权所必需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