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2月26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br>
贷款政策已经根据从其他地方调动的员工的贷款存款时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配偶的年龄以及购买和重新交易房屋的年龄进行了调整。新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如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受理的贷款申请,按照原规定执行。< br>
有哪些调整?
1。异地调动员工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于已异地缴存公积金且在现存款地未满6个月的员工,如果前后存款时间没有连续中断,则应根据原存款地中心和现存款地中心出具的存款相关数据计算存款时间、存款时间系数和存款余额。以上存款数据需经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贷款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取消“从边远中心转移到本市的职工必须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原规定二、对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事项夫妻购买、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应符合全部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可以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养老金、养老金等。不包括在月收入计算中。(一)所购转卖房屋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转卖房屋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买年满20周岁的二手房,不准贷款”(二)申请再交易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取消原“申请再交易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加上购买住房年限不超过3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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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