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拒绝商标申请前置自拍闪光灯违反商标法条款

两年前,在华为的Mate10发布前夕,华为分别向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名称为“自拍调色闪光”,也是前置自拍闪光。有人认为华为注册该商标是为了突出Mate10在自拍领域的技术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驳回了该商标在被审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认为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据报道,华为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了“自拍闪光”标识。它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荧光屏;视频显示屏;触摸屏。液晶显示屏;闪光灯(摄影);摄影屏幕;暗室灯(摄影);光圈(摄影);快门(摄影);幻灯片放映;过滤器(摄影);闪光灯(摄影);摄影用紫外线过滤器: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充电电池);原电池;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平板电脑盖;交互式触摸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袖珍电脑机箱;计算机键盘;记录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环(数据处理);智能手机;可穿戴移动跟踪器;耳机。照相机(摄影);头戴式虚拟现实设备:适用于智能手机;自拍杆(保持单脚架);数码相框;麦克风;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设备;音频和视频接收器;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发言者;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声音传输装置;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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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认为自拍调色闪光是一个原创短语,并不直接表示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特征。此外,被诉商标已被原告广泛使用,并已具备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它可以在区分货物来源方面发挥作用,应当予以登记。此外,自拍调色闪光已被批准在境外注册,并且没有被拒绝,因为有争议的商标具有描述产品的功能特征。华为此前已批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注册许多具有相似词汇组合的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的要求,有争议的商标也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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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拍调色闪光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

“自我IE调色闪光”是英语词汇组合的商标,用于“快门(摄影)”;自拍杆;“智能手机”和其他指定商品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原告提交的关于商标在诉讼阶段使用的证据也不足以在诉讼中的商标标识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可以相互参照,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商标诉讼也不具有任何意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具有地域性。争议商标获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自然理由。此外,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应当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原告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被批准注册的情况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批准注册的自然依据。原告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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