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2号), 该法于2016年12月9日经总统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小川
2年12月28日01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a)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并公告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途径和方法,通过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报告以下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等值外币在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款、现金支取、现金结算及销售、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结算及支付等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外币等值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的转账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及等值外币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或累计交易的境内转账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且外币等值超过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跨境转账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计算和报告,并根据资本收入或支出单方面累计除非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金融机构对同时符合两笔以上大额交易条件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未发现交易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不得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
(1)定期存款到期后,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不直接支取或转账,而是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换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账户下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账户下转换为活期存款。
(2)自然人公司要约外汇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之间的转换
(3)交易的当事人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其管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调拨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转贷业务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互换交易
(9)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的税收、冲抵和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自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a)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公司
(3)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境内银行卡进行大额交易,应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发卡银行申报;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进行的大额交易应由收单机构上报;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进行的大额交易,应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11条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其资金或其他资产、其交易或企图交易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有关,则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无论所涉资金数额或资产价值如何。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控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和行为、交易的来源、金额、频率、流向和性质等异常情况,并应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和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具的犯罪情况分析、风险预警、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组织的资产规模、地理分布、业务特征、客户群、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控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控标准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关注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控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监控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和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如果不是可疑交易报告,应记录分析和排除的合理理由;如果确认为可疑交易,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应完整记录在可疑交易原因报告中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在按照内部可疑交易报告操作程序确认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a)明显涉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严重或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进行实时监控。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有关,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中国政府发布或要求执行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所列恐怖组织和个人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关注的涉嫌恐怖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人员名单
恐怖组织和恐怖人员名单调整后,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追溯调查,并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监控和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和各业务系统的交易信息,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的工作记录等。从出生之日起至少5年。
存储与反洗钱调查中的可疑交易有关的信息,且反洗钱调查在前款规定的最短存储期限届满前尚未完成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得向违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报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地级以上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6章附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外汇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监控、分析和报告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结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结算中心、农业信贷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结算中心。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要求(要素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电子文档。具体报告格式和报告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报送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更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2号令)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1号令)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