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第35天,劳动合同被终止,取决于试用期如何合法地允许员工离开公司。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吗?这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难。以下案例分享了一个关于试用期的小秘密签订《聘用条件确认书》

2年8月6日,钟加入北京某生物公司担任大客户经理,试用期月薪16000元。本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7月31日,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

试用期离职手续很尴尬

同一天,钟某签署了《聘用条件确认书》,声明“劳动合同在订立和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5、员工拒绝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评估,或评估结果低于60分”

6,员工不能根据工作职责或工作描述完成工作任务

7、员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及其他怠工行为,或其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公司可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雇佣35天后,劳动合同终止

2年9月10日,018生物公司发出终止试用期通知,内容为...公司直属部门经理在试用期内对你进行了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你不符合公司主要客户销售岗位的条件。”收到通知后,请于2018年9月10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并移交工作。同时,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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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签署辞职审批表并办理辞职手续然而,钟想起来就不服气。2018年11月1日,他提交了非法解散公司的仲裁,并要求赔偿。在被驳回后,该案件被提交法院。一审法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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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虽然钟某签署了聘用条件确认书,但生物公司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钟某具体的评估标准和销售任务。因此,生物公司根据该条款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应支付钟某16000元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生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2011年成人业务部销售管理系统(试用版);2.销售人员奖惩制度;3.销售目标分配(试用期);4.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钟某周报;5.成人业务部销售管理系统2008年宣传照片(试行版)及其附件《销售人员奖惩制度》打印件

我院认为,关于生物公司与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生物公司声称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钟某不同意,并声称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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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医院认为,虽然生物公司出具的《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中包含了钟某的考核结果不符合公司主要客户销售岗位的声明,但从该通知书的全文可以看出,生物公司已经对钟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其申请的主要客户销售岗位的要求进行了考核。该说明是对钟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该岗位任职条件的评价。通知是在钟的试用期内发出的。因此,生物公司的索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接受。钟某的论点缺乏合理的理由,本院不予受理。

在此基础上,本案需要进一步审查生物公司是否有事实根据以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聘用条件,钟某已签字确认收到《聘用条件确认书》和《销售目标任务书(试用期)》等文件,证明生物公司已明确告知钟某试用期的评估标准和聘用条件。上述文件可作为生物公司评估和管理钟某的依据,对钟某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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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钟在试用期内的表现,生物公司主张2018年8月的考核结果为50分,2018年8月的销售退货为0分,周、月报表没有按时提交,日常工作报表管理没有很好的完成,2018年8月1万元的销售任务没有完成,这与确认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况相符

首先,关于评估结果,生物公司提交的《生物公司销售评估指标及沟通记录表》尚未得到钟的确认。钟不认可其中的评估结果,生物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评分依据。因此,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存在《聘用条件确认书》第五条中“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情况

其次,关于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工作绩效

第一,根据2008年成人业务部销售管理制度(试行版),钟某作为销售人员,应按要求按时提交周报和月报,但在任职期间只提交一次周报。虽然钟某说,生物公司告诉他,他不需要提交每周报告,这一说法与上述文件不一致。钟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也没有接受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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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销售任务的完成,根据销售目标任务书(试用期)规定的完成期限和每月任务分配,医院认为生物公司按自然月完成销售任务,钟提出的任务完成期限为30天的说法不能成立,与其他月份相比,公司为钟2010年8月的销售任务设定了合理的10,000元标准钟也在一审时表示标准不高,但钟客观上没有完成上述销售任务,离职前销售款仍为0。

结合上述事实,我院认为钟某确实存在《就业条件确认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不能按照岗位职责或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务”和“偷懒”的情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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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关于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成立。本公司解除与钟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公司不需要为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并得到支持。案例评论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如何依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本案中,公司处理过程中的第一个缺陷是公司发出了终止试用通知,声明钟某不胜任该工作。这种措辞是另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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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以此模式终止,必须有前提条件,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如果不这样做,劳动合同将被非法终止。即使他们这样做了,他们仍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这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犯的低级错误。幸运的是,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公司被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否则将直接败诉。

一般来说,公司试用期的管理比较严格,包括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公司已经签署了销售目标任务书(试用期)和雇佣条件确认书等文件,这也为最终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在一审中,法院询问钟他完成了多少销售任务,称"这些任务还没有完成"。二审中,法院询问钟,他未能完成2018年8月生物公司设定的1万元销售任务,是否因为标准过高。钟说"不太高",他也"觉得不太高"的标准。< p>

试用期离职手续很尴尬

加上钟某未能提交每周和每月的报告,清楚地表明了他对上级的蔑视,对公司制度的挑战,以及没有业绩。因此,公司坚决解除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也是试用期的意义所在

但是对于许多公司来说,试用期管理并不严格,只有大部分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通常比较容易接受。毕竟,他们刚刚开始工作,机会成本不高。因为公司不喜欢它,呆在这里很无聊,所以他们对公司不太关心。如果把它们摊在桌子上,公司很容易赢得官司。

那么如何在试用期内合法终止与员工的合同,试用期内的一种工作表现,及时沟通和反馈,多谈几次,员工觉得确实不称职而自愿离职第二,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试用期合同,但可以在离职面谈时与员工沟通,建议员工主动写辞职报告,这样公司在员工背景调查时可以说些好话。

当然是最无可挑剔的,也就是要明确就业条件,严格执行试用期考核。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没有通过,但通过一些过程指标,最终确认钟某无法按照岗位职责或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务,从而“走慢”对于一些熟练的行业,可以设置考试。如果考试结果不令人满意,也应得到法院的承认。

那么对于员工来说,也需要理解,即使试用期满,公司也不能随时随地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根据规定,确实有试用期考核标准告诉你,你确实不符合标准,可以依法终止

试用期离职手续很尴尬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另一个缺陷是关于6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比三天短几天。这也是人力资源部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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