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记者蔡燕红近日发出《关于税收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很明显,从明年1月1日起,将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和纠正不诚信行为,对纳入税收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进行税收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基于信用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r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自2016年4月税收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以来,截至今年9月,共有1650家“黑名单”逃税当事人在自愿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退出“黑名单”公告栏,体现了信用监管在诚信纳税中的导向作用。
\r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粉饰记录”,也不是简单的“撤销处罚”根据有限修复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共认定了19种轻微或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税收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15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数据备案等事项,4项直接D级判断。从往年的税收抵免评估来看,上述情况经常发生,涉及的纳税人范围很广。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补缴。\r谈及税收信用修复机制,深圳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充满期待:“通过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可以回到a类纳税人。依托“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为涉税事项的处理带来便利,还可以在促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r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税务机关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不诚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税收信用,对于发挥信用管理的积极激励作用,营造公平的法治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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