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AC发布《国务院SASAC授权下放清单(2019年版)》

国务院3号文件

据SASAC 6月5日消息,2019年6月3日,国务院SASAC向各中央企业和地方SASAC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和地方〉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要求SASAC各地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授权下放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国有资本管控有机结合。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国务院SASAC授权下放名单的通知》(2019年版)

SASAC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年第9号)精神,加快企业由经营型向经营型转变,更好地履行投资者职责,进一步提高权力下放程度, 为有效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下放名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类开展分权

《名单》结合了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如企业的职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并分别为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和特定企业界定了授权和下放事项。同时,集团公司应同时对下属企业进行授权和下放,层层“松绑”,充分激发各级企业的活力。

2、加强锻炼能力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形成有效均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巩固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控制,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和分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SASAC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完善监管体系、协调监管力量、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实时网上国有资产监管平台等措施,确保权力下放到位、管理有序、授权与监管相结合、发布与管理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国务院SASAC将加强后续监管,定期评估权力下放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采取扩大、调整或撤销等措施,对权力下放进行动态调整。

请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

地方SASAC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授权下放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国有资本管控有机结合。国务院SASAC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权力下放的有序发展和全面实施。

SASAC

2019年6月3日

国务院SASAC授权代表团名单(2019年版)

、中央企业授权事项

序号授权事项

1。中央企业审批下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中央企业决定非上市企业国有股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

3。授权中央企业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决定本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营业务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4。中央企业审批其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计划和股权变动(主要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5。中央企业审批集团内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

6。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公开募集、转让和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7。经中央企业批准未转让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接受协议、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等事项。

8。中央企业审批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国有股东和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标准

9。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审批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同时应当满足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中央企业的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和转让所持股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国有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11。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关联企业发行各种债券等债券融资事宜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SASAC只批准发行的债券数量,不批准在限额内发行的债券。

12。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择、契约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聘用职业经理人,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合理提高市场化选拔比例,加快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13。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择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工资总额由相应子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国内市场类似可比人员的工资价格,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业绩、薪酬战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4。商业一类和部分合格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度

15。中央企业批准其科技子公司的股权和奖金激励计划。实施奖金激励所需支出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受企业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也不作为提供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依据。

16。中央企业集团年金的总体方案事后应报SASAC备案,由中央企业审批其下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7。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SASAC审批,中央企业审批分阶段实施计划

18。支持中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与员工的整体工资水平挂钩,也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19。中央企业决定改变与借款成本、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0。授权中央企业(高负债、高财务风险的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不再向集团外中央企业报告担保事项至SASAC备案。但是,除中央企业外,不允许担保其他企业。

21。授权中央企业(高负债、高财务风险企业除外)按照《中央企业降低杠杆、降低负债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控制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合理安排长期和短期负债比例,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动态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2。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实施董事会授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事宜。)

序号授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批准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计划,并向SASAC报告结果。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SASAC法令)批准年度投资计划。34日)并报SASAC备案

3。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规模内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计划外新投资项目和计划内主营业务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

4。授权董事会在其主要业务范围内决定计划外的新股权投资项目。如果总投资规模变化超过10%,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SASAC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

三、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试点企业授权下放事项

序号授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当开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模式创新业务,SASAC将其视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管理。

2。授权董事会根据实施国家战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需要,在批准的主营业务范围外,研究提出1-3个拟培育和发展的新业务领域,报SASAC审批后,视为主营业务管理。发展成熟后,你可以向SASAC申请将其调整为主营业务。

3。授权董事会在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营业务投资比例限额,并报SASAC批准后实施

4。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非上市企业产权在运营公司之间自由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等新兴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及后续事项,并每年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报SASAC备案。

6。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灵活有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法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

序号授权事项

1。集团香港和澳门总部的中央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可作为国内投资进行管理。

2。授权试行董事会职权中央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SASAC备案。

3。中央企业董事会受权行使董事会职权,对副经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SASAC对企业高级经理的评价。

4。对于授权行业具有明显周期性、年间经济效益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定期管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间工资总额增长应满足工资与福利挂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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