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应如何核销?坏账是指企业在核实的基础上,将各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及时处理。你知道坏账核销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吗?< p>
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直接核销法:关于直接核销法,我们还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2是津贴方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旧标准使用“管理费用”,新标准使用“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核销方法分析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另一方面,在税法中,国家税务总局坏账损失核销程序的区别为< p>
。在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企业可以核销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在税法中,《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践中,一般由县(市、区)、省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报送审批的数额大小逐级审批或备案。具体数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确认差异为坏账损失会计,[会计2002]第18号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发生注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它们可以被认定为坏账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中,第84号文件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户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年第945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关联企业只有在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企业间贷款差额确认为坏账损失会计,企业间贷款在债务单位破产等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因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不能收回或限期收回的直接贷款,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