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或者致残、死亡的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补偿包括治疗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额应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受伤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者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的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由残疾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6倍,二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4倍,三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2倍,四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0倍,五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8倍。 六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6倍,七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3倍,九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2倍,十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
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年薪。
第六条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补偿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核实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与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之间就赔偿金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