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部门:海外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与国内收入和应纳税额合并,分别计算
财政部网站22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不得与境内所得合并,应纳税额另行计算。
《公告》明确规定“境外所得”包括:因就业、就业、履行合同等原因在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承担的报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收入;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所得;境外房地产转让、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及其他股权资产(以下简称股权资产)转让或其他资产转让所得但是,如果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转让形成的股权资产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股权资产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内任何时候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应当来源于境内收入。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意外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外收入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合并收入应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在中国境外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营业收入的损失,不得用于抵销其在本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内用来自同一国家(地区)的营业收入弥补。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所得),不得与国内所得合并,应纳税额另行计算。
《公告》还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从境外来源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公告》规定,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当向其工作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境内没有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应当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住所与在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公告》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的税务处理上一年度未抵扣的税额,可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