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三年后修订问责条例

中新网9月5日电(冷浩洋)4日晚,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发布。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三年后对问责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前一版本相比,这次修订的《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并明确指出将不会有免除问责、减轻问责、加大问责力度等情况。

问责情况扩大到

-对不作为、无序行为、缓慢行为和虚假行为的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了问责对象根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派驻(派出)机构及其纪委、纪委领导成员。

同时,《规定》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问责情况,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将原来的6类问责情况修改为11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对党的政治建设的错误把握、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风建设不严等。

如《条例》明确指出,在落实新的发展观和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力,且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和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此外,在教育和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和药品安全、扶贫和扶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无所作为、行为不检、行为迟缓、行为不实。,将无法补救。损害和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权力压制法律、歪曲法律的问题十分突出。群众中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也特别明确,责任追究应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小组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的领导小组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追究党组织的责任,就要同时向党组织的负责领导成员负责。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 p > 宋照片 < p >实施终身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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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和退休责任

《条例》规定,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检查、通报和重组。其中,对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党纪、不能改正的,要进行整顿。

在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中,《条例》指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方式对于玩忽职守、危害严重、不适合任职的,应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撤职、降级等措施;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规定》明确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规定组合使用。问责方法有影响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实行终身问责制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亮点根据《条例》,对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晋升或退休等。,应该严肃问责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条例》指出,问责对象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投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申诉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和所在党组织。在上诉期间,问责决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 p > 照片:中国新闻社郭海鹏摄 < p >如何控制问责标准?

-更轻或更重,以满足这些条件

与以前的《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问责不免除、问责减轻、问责加大。

其中,不能追究责任或免除责任的,包括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一审错误、没有明确限定的探索性实验错误、促进发展的非故意错误;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执行中已经履行了职责,但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此外,根据《规定》,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同时,《条例》也提出了应从重或从重问责的情况

《条例》规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三令五申的,不执行或不能有效执行。在接受问责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玩忽职守、指使或者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碍问责工作的,从重或者从重追究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条例》中专门提到了对责任干部的正确对待,以及对影响任期届满和表现良好的干部的正常使用,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即使他们“被追究一次责任”,也并不意味着他们“被打入冷宫”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 p > 源地图章昊拍摄的中国新闻社 < p >问责制还有“运营流程”

-不差问责,也不问责泛化

为了保证问责的严肃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审慎性,这次修订的《规定》也大大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上的报道,这也是此次修订数量和内容增幅最大的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上报、审批、实施等方面全面规范了问责工作。

其中,关于问责调查的启动,规定如需问责调查,党委(党组)、纪委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的工作机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和党的工作机构在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调查前,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

责任追究启动后,《条例》还规定,要成立调查组,按照规定和纪律法律进行调查,找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和不负责任问题。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和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明确、程序合规、处理得当,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简单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问责领导干部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协会、组织生活协会或其他党组织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的报告和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问责纪律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条例》明确,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或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报告。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解释说,这些规定有利于严肃问责、规范问责、准确问责和审慎问责,真正起到问责和警惕的作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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