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面有人,双方失去关系后,“小三”不辞而别。他的父母来找他的重要人物,但他的妻子别无选择,只能派一圈朋友来帮忙-
王峰/漫画
从事驾驶学校教练工作的丈夫把女学生从家里带走,抛弃了妻子和儿子,住在一起。由于感情不和,她的丈夫和那个女学生分手了。为了治愈身体和心理创伤,女学生玩失踪女学生的家人找不到任何人,所以他们追踪到了驾驶教练的重要家庭成员,这影响了驾驶教练的妻子,使她不敢回家。“小三”没有出现,争端无法解决。伤心欲绝的妻子不得不写下事件的原因,贴上“小三”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请求朋友帮忙找人。出人意料的是,失踪已久的“小三”将驾驶教练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理由是她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那么,“小三”失踪,他们的家人来他们家寻求帮助,无辜的妻子派朋友来寻求帮助,是否构成侵权?该案由江苏省一个城市的两级法院审理,并给出了答案。冯敬文,256岁+199岁,36岁,是江苏北部一个城市的一位善良、尽职的普通家庭主妇。2006年2月,她嫁给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孔,两人育有三个孩子。孔是当地一所驾校的教练。虽然他的收入不错,但他忙于工作,很难照顾家人。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冯敬文默默地承担了所有的家务,承担了教育孩子和孝顺父母的责任,努力营造一个温馨的家,让孔郑捷能够好好休息,有足够的精力安心工作。虽然这个家庭的生活不是很富裕,但也很幸福和美丽。1992年9月,孔接手了一个新的驾驶班。班上有一个叫郭的女生。她25岁,长相甜美,相貌出众,又高又高。当她第一次见面时,孔·郑捷暗暗喜欢她。在教学中,孔处处照顾郭,悉心照顾他。他很快赢得了对方的好感。后来,两人经常见面,他们的感情很快升温。同年12月,孔与郭约定出国旅游。晚上,两个人忍不住跨越了道德鸿沟。接下来,两人变得疯狂,并在晚上相遇了几次。与此同时,孔还趁郭熟睡之际,偷偷给郭拍裸照。
后不久,孔与郭的不正常关系被孔的妻子发现起初,还想跟孔和郭闹一场,把他们的事公之于众,出丑。然而,想到她的三个孩子和这个家庭不能破裂的事实,冯敬文终于忍受了。她只是私下和郭通了电话,希望郭能离开孔。
的大度和宽容也感动了郭。为了摆脱孔,郭春节后向别人借了2万元。他于2016年3月离开了他一直居住的城市,搬到江苏省省会南京谋生。
然而,孔却被郭迷住了。当他看到郭突然消失的时候,他像疯了一样到处张望。经过多次询问,他得知郭已经在南京工作,便追至南京,恳求郭不要离开自己。他还建议两人一起去深圳开一所驾校,并让郭负责驾校的招生工作。他承诺郭可以享受公司股东的利益,不需要投资,年薪不低于10万元,年底分红。为了说服郭,孔还代郭偿还了之前的2万元贷款。
受不了孔的软硬磨。郭答应了的请求。就这样,孔和郭不辞而别,来到了深圳。2016年4月,他们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和郭均注册为公司股东。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郭为公司监事。该公司由孔和郭共同经营。主要从事驾驶技能培训。郭负责招生、采购办公用品、收取培训费、支付公司运营费用等日常管理事务。在深圳期间,郭和孔开始同居。孔承担了同居期间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和娱乐费用,郭则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工资或奖金。1992年3月,郭发现自己怀孕了。她非常想有个孩子,和孔组成一个家庭一起生活。然而,在是否要生孩子的问题上,双方有很大的分歧。郭觉得只是想和自己玩玩。他无意嫁给自己。他觉得没有继续下去的希望,所以他决定结束这种暧昧的关系。为了彻底断绝两人的关系,抛下不思进取的郭,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随后,郭正式向孔提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但孔断然拒绝。为了防止郭逃离深圳,孔再也没有离开过郭。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孔有意无意地透露,郭的手机上有裸照,差点让郭崩溃,更坚定了她离开的决心。双方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直到到达当地警察局。
为了尽快摆脱孔,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郭已经尽力满足孔的要求。就这样,2017年3月23日,在两人简单结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后,郭通过微信向孔转账3.2万余元,转账备注为“17年注册收入合计结算”
同年4月19日,郭通过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申请银行贷款7.3万元,第二天晚上通过微信向孔转账支付6万元。转账通知上写着“给你6万元,余额稍后结算”对于这6万元,郭表示:“2017年4月,孔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用我的裸照威胁我,索要6万元遣散费和封口费。”在孔的威胁和恐吓下,我通过微信转了6万给他。
年与孔经济解决后,筋疲力尽的郭离开深圳回到了家乡。对深圳为期一年的访问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她非常想找一个安静的地方,慢慢地、独自地治愈她身心的创伤。因此,回国两个多月后,郭又和父母一起不辞而别。
难以忍受的骚扰发圈寻找人
从女儿口中得知女儿过去一年在深圳的经历。尽管郭的父母也很讨厌她令人失望的表现,但当他们看到她憔悴的样子时,却不忍责怪她。他们只希望她的女儿能尽快摆脱痛苦。没想到,女儿突然又失踪了,郭的父母很担心,生怕女儿想不起来。因此,郭的父母四处打听,苦苦寻找。在打听了一个多星期没有女儿的消息后,郭的父母怀疑孔又把女儿藏起来了,便去孔家闹,要求孔归还女儿。郭离开深圳后,孔离开了公司,回到了自己的家乡,根本不想在深圳做生意。自从孔和郭在深圳闹翻之后,他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孔也不知道郭离开了哪里,没有说再见。结果,郭的父母来看望重要人物,孔也没能送他们。然而,郭的父母一点也不相信。双方的争执震惊了警察局,使冯敬文甚至不敢回家。
为彻底解决纠纷,才找到郭无奈之下,想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搜索信息来找到郭。结果,2017年7月17日,冯敬文在她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信息:我的名字叫冯敬文,我是被“小三”插入家庭的受害者2015年10月,在我发现并确认我丈夫孔和他的学生郭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我打电话给郭,明确告诉他孔已婚,有三个孩子,但两人都不听劝告,反而愈演愈烈。2016年3月,孔不顾妻子和儿子的劝阻和遗弃,前往深圳与郭同居。在深圳的这一年里,他们没有互相注意,直到今年五月他们闹翻了。郭的父母多次上门找我的麻烦,说他们的女儿失踪了,他们想找人。作为受害者,我在家工作,照顾我的孩子。我从来没有去她那里闹过一次。相反,郭一家带着人到我家来了三天两夜,要求赔偿15万元的青春和营养损失。我现在太吵了,不能回家了。我的邻居昨天下午6: 40告诉我,我的门又被砸碎了。我真的再也受不了了。警察局要求男女当事人当面告诉对方,但这名妇女的母亲说她的女儿失踪了。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党国来解决此事。请转发并找出双方郭和的房子损坏的照片附在信息里。第二天,冯敬文觉得她的声明有问题,就是她删除了上面的声明。
,但是没有想到“失踪”的郭会在2018年7月16日起诉她,理由是她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侵犯
郭称于2017年7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侮辱和诽谤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声誉。未经我同意,冯敬文擅自在她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她的个人隐私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冯敬文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冯敬文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向我道歉,并赔偿我精神损害5万元。
认为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没有侵犯郭的名誉和隐私权。朋友圈的释放是由郭的母亲的过激行为引起的。责任在郭本人,所以他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不考虑侵权主张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权是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等素质的综合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表达意见而引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之争。
在本案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对本案的评论是否构成对郭的名誉和隐私的侵犯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的微信公众评价是否侵犯了郭的声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所涉及的微信公众评价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郭的社会公众评价是否有所下降,以及是否有主观过错等。具体讨论如下:
第一,关于它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讽刺、虐待和其他手段指控他人存在缺陷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和对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诽谤的行为。首先,冯敬文在2017年7月17日的微信演讲涵盖了她家人受到的骚扰以及她向警察局报案时的陈述。上述内容附有公安机关的照片、报警记录和讯问记录。第二,微信内容涉及的丈夫孔和郭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与法院认定的内容一致。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诋毁郭的情况。尽管演讲中有贬损“小三”的言论,但仍在公众的普遍理解范围内。
第二,郭在微信上的公开评论有没有因为此案而减少?公民的声誉表现在公众评价上。冯敬文的微信评论在发布的第二天就被删除了。冯敬文的微信朋友圈应该被某些朋友看到。然而,即使这些言论有负面影响,也仅限于冯敬文的朋友圈,因此影响范围有限,影响时间也很短。此外,郭并未提出其他表现形式并提供证据支持其社会公众评价,因此他应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有鉴于此,郭称,涉及微信的诉讼请求损害了他的名誉,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冯敬文是否有主观过错在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侵犯名誉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前所述,在微信上发表的关于此案的评论并未涉及对郭的侮辱和诽谤,也没有造成任何会降低郭社会公众评价的不良后果。因此,很难说冯敬文主观上是有意还是无意。
最后,关于发表郭的照片是否侵犯了郭的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控制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权利,与公共利益无关,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将郭的照片附在她的微信上。照片本身的内容是郭的个人肖像,与她的个人尊严无关,不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也不能被他人看到。因此,照片不是个人隐私。对于发布的照片,其中包含郭的身份证信息,但郭提供的证据截图中显示的身份证信息不明确,其他人无法通过照片获取其身份证信息,因此不会侵犯其个人身份证信息的隐私。
综上所述,郭认为通过微信发布的关于该案的评论侵犯了他的名誉和隐私权,不能成立。郭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对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郭指出:首先,一审发现的微信公众只能看到的微信好友的相关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有负面影响,也仅限于冯敬文的朋友。因此,影响范围有限,不符合客观事实。冯敬文的微信好友被要求转发它们。不仅冯敬文的微信好友可以看到他们,其他人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转发获得内容。因此,与此案相关的微信评论影响广泛,不仅限于冯敬文的朋友。其次,涉案的冯敬文的照片中包含他的身份证信息,这是他在办理贷款时拍摄的。他的个人身份信息很清楚,包括他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他不想让公众知道。第三,冯敬文没有提供报警记录和他在一审案件时在警察局的陈述,这违反了程序。综上所述,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冯敬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敬文2017年7月17日的微信演讲涉及到她向派出所报案时对家人和陈述的骚扰。内容附有照片、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与法院查明的内容一致。将郭的照片附在微信上。照片本身的内容是郭的个人肖像,不属于个人隐私。由发布的照片包含了郭的身份信息。由于郭提供的证据截图中显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其他人无法通过照片获取郭的身份信息。此外,冯敬文在微信上的评论在第二天被删除。由于冯敬文在微信上的好友是特定的,因此评论的影响仅限于特定的个人,影响范围有限,影响时间也很短。郭也没有提出他的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其他表现形式的影响,并提供了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不当总而言之,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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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