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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络新闻:编者按
在风电项目建设期间,设备何时到达将直接影响并网发电时间和项目后续发电收入。因此,在风电设备购销交易中,一旦设备供应商无法供货,买方可能会面临项目互联延误和发电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否能够以卖方延迟供货为由索赔发电损失,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风电销售合同纠纷案为例,结合该团队在该类项目中的诉讼代理经验,分析并分享了风电设备延迟供货情况下买方发电损失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简介
2年9月25日,中丹风电公司(买方)与新泰电气公司(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就泰格山风电项目购买33台美国箱式变压器和1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达成协议,同意所有设备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交货,并规定了延迟供货的违约金。
2014年4月23日,钟丹风电公司向新泰电气公司发出催款单,说明延期交货及相关损失,并再次要求新泰电气公司在15天内交货,否则,钟丹风电公司将赔偿相应的发电损失。2014年7月11日,钟丹风力发电公司收到所有合同设备。到目前为止,美国箱式变压器的延迟交货时间为64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成套设备的延迟交货时间为25周。
由于新泰电气公司延迟交货,虎山风电项目并网,钟丹风电公司发生发电损失。钟丹风力发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发电损失21331818.75元。
裁判要点
被告新泰电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了解其所售设备的用途、钟丹风力发电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设备的使用情况。由于风力发电的产量和效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应充分预测中国-丹麦风力发电公司延迟交货所造成的发电损失。虽然原告钟丹风力发电公司主张的发电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但应在预期效益范围内,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批复、国家能源局出具的文件和意见等证据,结合输变电工程的年利用小时数、单机容量、风机数量、上网电价和延误到达天数等因素,可以确定支持钟丹风电公司主张的减少发电损失21331818.75元。
法律分析
1年。发电损失索赔的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显然,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它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但是,前提应当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失
回到本案,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并约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钟丹风力发电公司也充分告知卖方,其采购设备用于安装虎山风力发电项目,新泰电气公司作为专业风力发电设备供应商,充分了解钟丹风力发电公司采购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风力发电设备能否按期交付的影响。此外,新泰电气公司拖欠交货后,钟丹风力发电公司发送了一封信,敦促和通知卖方其损失。由此可见,设备供应延误和项目并网延误造成的发电损失明显属于中丹风电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2年。发电损失索赔证明
根据一般证明原则,买方主张发电损失,这就要求证明:卖方违约事实(迟交)、买方损失事实(损失发生事实、损失计算依据)、买方损失与卖方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一方面,中国冯丹公司通过提交采购合同、催交通知等文件,解决了对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问题。同时,中国冯丹公司提交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虎山项目的批复》、《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关于虎山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国家能源局2014年风电产业发展文件》, 以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同意虎山项目在线投产的意见,以证明其声称的发电损失,结合延迟交货的事实、输变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单机容量、风机数量、在线
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案文件记载的被告对发电损失的主要抗辩是,减少发电损失是预期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应由被告承担。然而,从作者所代表的许多类似的卖方的角度来看,如果卖方能够将他的辩护集中于买方的发电损失和卖方的延迟供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或具有独特的相关性,并积极引导法院审查发电损失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可以避免卖方的延迟供应直接导致买方的发电损失的发现。
律师建议
鉴于风电设备销售合同中,卖方能否按期供应风电设备将直接影响风电项目能否按期并网以及后续发电是否会出现利润损失。因此,我们建议买方在购买风电设备时,应首先注意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和逾期交货违约金,并充分告知对方设备的用途和按时供货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全交付证据,或通过发函解决对方的逾期违约。一旦索赔谈判失败,建议买方尽快启动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指南
大庆钟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丹东新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黑龙江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初102]
号原标题:能源纠纷的解决|风力发电设备的延迟供应是否可以索赔发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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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