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李某担任的高级管理职务被取消,公司应向其支付奖金
《人民法院报》、
,并于年底前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李某认为她已经工作了整整一年。虽然现在还不是公司颁发年度奖金的时候,但她应该得到奖金。于是她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3.8万元的年终奖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该公司支付阿利年终奖。
公司内部调整岗位取消员工被动辞职索赔年终奖励
2年1月017日,李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然而,李没有想到的是,同年10月,保险公司调整组织结构,决定撤销战略部,李的职位也随之取消。为此,李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9年12月29日,保险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李某对终止合同的决定不满意,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奖金13.8万元。
保险公司建议公司的年度奖金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关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政策、公司业绩和员工表现发放,前提是员工在当年10月1日前加入公司,如果员工在奖金发放月当天或之前离开公司,则不能享受年终奖。因此,我不同意支付李某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分配情况。李某在2017年分红被保险公司派发之前离职,不符合分红情况。因此,李某对2017年奖金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一审判决
199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命令该公司支付的年终奖金。上海市第二中学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不支持李某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那么员工还能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吗?
上海市第二中学认定李在保险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其后两天为周末,表明李在2017年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2017年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工作满一年并正常履行其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原因,保险公司声称李某在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不能享受奖金。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李某值得一年的努力工作,所以他呼吁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奖金应该得到支持。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应在年终奖发放前向李某支付13.8万元。法官
:年终奖金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接受奖励的法官指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发放年终奖金。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职工的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职工能否领取年终奖金,应根据职工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在年终奖金发放前,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没有任何主观意愿或过错。员工能否领取年终奖取决于员工的绩效时间、工作绩效、贡献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