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计师一直在努力学习

是纳税人实行的统一征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相关问题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等八项征管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请大家抓紧研究。

增值税规定

1。《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代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上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 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

政策解读: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税务机关异地代开小规模货运业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有资质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小规模货运业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代开发票提供便利。同时,根据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才能代表其申请开具专用发票。随着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的调整,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如下: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

2。适用税目

《关于承包运输工具舱位和交换舱位的公告》规定,在承包运输工具舱位时,发包人应根据向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的销售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应将其向托运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并根据“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是指承包人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发包方通过承包他人的运输空间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在运输空间交换业务中,交换运输空间的双方应以各自交换的运输空间确定的总价和超价作为销售金额,并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是指纳税人签订运输协议,利用彼此的运输空间,在各自作为承运人的运输服务中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解读

政策:在舱位承包业务中,承包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包运输业务,然后委托对方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的舱位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非运输承运业务,销售金额为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总价和超价费,并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业主而言,运输服务实际上是通过使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以运输空间合同的形式提供的。因此,业主应根据从运输空间承包商处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的销售额,按照“运输服务”支付增值税。在

舱位互换业务中,交换舱位的双方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通过交换舱位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以交换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每一方应根据以交换舱位为运输方式所确定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照“运输服务”支付增值税。

增值税规定

3。从施工服务分包合同的差额中扣除

。《公告》规定,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允许从按照规定取得的总价和超价费中扣除的分包合同,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总价和超价费。

政策解读:对于提供特定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税的计算依据是扣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支付的分包合同款项后的总价和超价费用的余额总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是一揽子支出的概念,包括货物价格和建筑服务价格。因此,“公告”明确规定,允许从总价中扣除的分包合同和纳税人因提供施工服务而获得的额外费用是支付给分包商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4。《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登记的公告》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再实行登记制度。下列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但应保留备查:

为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保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

是甲方为本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务,是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务,建筑工程合同保留。

政策解读:为简化纳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纳税服务”改革的要求,《公告》明确规定,对于提供建筑服务并根据需要申请或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法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但应保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同时废止

5。《关于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发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公告》

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通纳税人通过复垦取得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复垦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合同表明复垦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为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对于通过填海获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旧房地产项目简单计税和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确规定,通过复垦项目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和复垦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合同中注明的复垦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旧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可采用简单计税方式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6。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

《公告》规定,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实施而在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时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衍生的股份的转让和转换,以上市首日上市公司股份的开盘价作为购买价格,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199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和增税试点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

多种情况下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况下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此外,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实施,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限制性股票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形成。因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实施而在首次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时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从上市首日起至解禁期间所衍生的股票的转让和转换,以上市首日上市公司股票的开盘价为购买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公告第5条。

《关于确定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购买价格的规定》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购买价格以及上述股份从复牌首日至解禁日的交割和转换,为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实际上,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会多次停牌。《公告》明确指出,上述“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例证

A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日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恢复2018年7月24日,上市公司a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议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被暂停上市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投票批准上市公司a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上市公司a股份于8月30日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批准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鉴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的最后一个停牌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转让上市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人应以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的最后一个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收购价格,即上市公司a股7月23日的收盘价作为收购价格

7。《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的公告》

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从汽车维修服务提供者处购买的汽车维修服务进项税可按规定从保险公司的产品税中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偿的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直接支付给车辆维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保险公司购买车辆维修服务,进项税不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按上述规定执行。解读

政策:进项税的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抵扣原则,即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承担或支付的增值税应根据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从销项税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各业和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通用规定申请免赔额保单,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应具体分析进项税扣除问题,并应用政策。

以汽车保险为例。对于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维修店之间的交易本质和权利义务不同,适用的扣款政策也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增值税规定

第一种

是业内所谓的“实物补偿”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的付款方式是将被保险车辆修理到其原始状态。汽车脱离危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修理店购买了修理服务,并支付了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维修厂出具的维修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扣除权。

第二个

是业界所说的“现金补偿”保险合同规定,车辆脱离危险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被保险人将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险公司联系被保险人的维修店对被保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转移到维修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者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表被保险人向修理店支付修理费用并获得相关发票,也不能用作保险公司的进项税进行扣除。《公告》

明确规定了上述两种情况下汽车保险赔付费用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比照执行。

8。对于餐饮服务的应税项目,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解读

政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越来越多地摒弃快速消费模式,而不是直接吃饭。然而,消费模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行为的性质。因此,为统一征管范围,确保“馆内食品”和“外卖”税收待遇的一致性,《公告》明确规定,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纳税人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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