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践中,征收程序和补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这两个法宝在土地征收与拆迁中至关重要但是,仅仅根据这两项法律和条例就足以对被征用者和征用的一些细节给予补偿吗?被征收人只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够不够?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人还需要了解当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当地的法律法规更加详细,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征地人的权益。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从这一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第590号法令没有明确的公告时间。
不同于当地法律法规。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同时,在全省的补偿条例中,我们也看到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等相关事项,并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天。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签署和批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和选定
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规定协商日期,仅表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以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无论是房屋征收的决策还是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屋征收决策直接影响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而评估机构则影响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无论哪一项出了问题或有漏洞,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每个人都应该特别注意它。
2、过渡期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至于如何选择,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然而,我们发现许多被拆除和征用的人经常选择更换他们的财产权。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安置房基本上是拍卖行。在此期间,征用者将为被征用的安置提供周转房或补偿。然而,这个过渡时期在这个时候是极其重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产权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我们可以看到,条例中没有具体的时限规定,但地方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如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24个月;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产权置换,过渡期自签订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及时分配:
征用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从征用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标准的1.5倍分配给自行安置的被征用人;逾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逾期期间加倍支付。逾期超过一年的,在逾期期间内支付三次。
待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周转过渡时,从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在此期间,被征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房。
征收的非住宅,超过一年过渡期的,逾期一段时间暂停生产或按规定标准支付1.5倍的经济损失补贴;超过过渡期一年以上的,逾期一段时间暂停生产或停业的经济损失补贴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
因此,我们不仅要了解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地方法律法规,以便在现阶段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标准已经明确。
也是征地拆迁必须遵循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但是,对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地方规定不同。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100人以上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户超过1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除以上几点外,个别地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如何选择评估机构、如何安排产权置换有具体规定。当被征用的人遭遇征用时,他们必须详细了解他们。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或征收程序有缺陷且不合法,被征收人可直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