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单丢失了怎么办?如何解决和处理它?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载的单据,也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证明。由于货物只能通过提单提取,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离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条件下,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

但是,由于一批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转让的单据,提单的丢失将对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这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损失最近在外贸公司中频繁发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提单的丢失呢?

普通提单在下列情况下丢失: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发送到开证行后,它们在开证行丢失了。

3,开证行提交的单据在交付给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到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交付给收货人后丢失情况1和情况5中的

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负责;

在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况下,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的问题是在第三种情况下经常发生损失。根据现行有效的邮政法律法规,邮政部门只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解释:在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和离岸价条件下,卖方必须立即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费用由卖方承担根据这一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要求收货人保证无正本提单交货,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

提单在不同情况下的灭失将在各个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然而,这是最后一句话。提单遗失后,应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1、及时通知有关航运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航运公司及其货运代理有义务谨慎处理此事。不应仅仅因为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放行货物,而是应要求托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善意取得提单的。例如,背书是连续的吗?它符合要求吗?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承运人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由第三方保管,从而解除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首先,它可以确保提单项下的权益不受侵犯。其次,它可以解决利润率长期停滞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接受公告,在此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开传唤程序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法律费用也相对较低。传票期限(通常为60天)届满后,法院可申请作出特惠判决。

3,一般来说,单证的丢失不应该影响入境港口,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接收货物,并且不能相应地拒绝卸货;同样,承运人不能以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承运人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几乎给予了他们免责待遇;通过购买邮政快递风险保险可以转嫁损失吗?目前看来,如果保险公司不办理这种保险

5。只要银行出具的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存在风险。如果涉及大量银行担保,最好请法律顾问检查,因为在实践中确实有许多无效银行担保的先例。

6,申请无单放货如果提单在托运人办理兑换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那么一般没有必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还应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担保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担保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项下:如果卸货港代理人收到收货人的请求,由于提单丢失,提单不能用于提货,则应要求收货人出示由原承运人出具的提单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装箱单及其他文件,以检查收货人是否为收货人。同时,卸货港代理人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级银行出具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正式担保。同时,卸货港代理人应要求装货港代理人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并获得发货人的书面保证,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将交付给收货人。

无记名提单:详见指示提单如果收货人返还全套正本提单,担保可以返还给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能退还全套正本提单,原则上担保将无限期保留。如果收货人要求退货,卸货港的代理人应根据东道国的法律保留最短期限。建议国内港口保留6年。提单丢失后,应立即联系运输公司,以便在任何情况下控制货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损失,不损害收发货人的权益。

运输单据在快递中丢失,这通常导致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实际上,收货人通常凭提单副本提货。或者承运人将签署一套新的提货单,供供应商提货和结汇,或者出口商将授权承运人通电。然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要求货方提供可靠的保险。

目前,航运公司经常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银行共同提供为期一年、三年和六年的担保。银行出具的担保通常要求出口商支付保证金。如果数额巨大,这笔巨款将被扣留三至六年,这将给出口商带来巨大压力。如果提单是由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出口商将面临资金和货物被出售的结局。

在以下情况下,快递公司因提单丢失获得316万元赔偿。

事件

2年12月009日之后,国华公司(业主)根据与希腊VA公司(收货人)的销售合同向希腊发出货物

2年1月,国华公司委托中国即墨工商银行向希腊VA公司办理货款的托收。国华公司指定托收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收款金额为381,888.51美元。托收还包括托收凭证

2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填写了货运单,并对凭证进行了封存。DHL山东公司负责发送托收项下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提单上注明的收件人和地址是国华公司指定的名称和地址。提单中的“已交付货物的详细说明”栏填写为“单据”

发送方和承运方在此项快递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承运方的责任由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与敦豪山东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的《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和《敦豪运输条款》中的相应条款确定即墨工行为此快递服务支付了148.48元

事故

根据敦豪山东公司提供的查询记录,快车于2010年2月2日抵达希腊雅典。同一天,敦豪公司在向第三方交付时无法获得登录结果。

2年3月3日,快递送达并签收

2年4月1日,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书面反馈快递发货情况,称快递已于北京时间2010年1月29日送达中外运敦豪,由中国发往希腊。

希腊敦豪快递报告称,该快递的实际收件人GREMOTSIS先生已致电希腊敦豪快递,要求更改交货地址。在收到客户的请求后,希腊敦豪快递代理根据客户的请求于2月3日将快递送到新地址,这是通过希腊当地调查得知的。实际收件人GREMOTSIS先生提供的新地址是一家商店的地址(商店的名称是世界珠宝世家)。快递员会把快递直接送到商店,但是商店已经关门了,收件人不见了,快递也无法取回。

2年010月底,国华公司以即墨工行为被告,敦豪山东公司为第三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终审判决认定,中国即墨工商银行将赔偿国华公司2607,496元及利息。本案执行期间,由法院主持,即墨工商银行与国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即墨工商银行实际向国华公司支付3153708.63元。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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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青岛市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本案中DHL山东公司携带的快件应交付至快件托运单表面注明的地址据悉,DHL山东希腊代理商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其变更交货地址不构成违约

DHL山东分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在希腊的代理人在接到该电话后采取了合理和谨慎的措施来核实GREMOTSIS先生的身份。同时,其希腊代理人没有核实该地址与快递的实际收件人和快递运单上指定的收件人之间是否存在授权关系。

交货符合行业惯例。即使快递业确实存在这种交付做法,这种做法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为它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应合理、谨慎和诚信地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并可能给发送人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敦豪山东公司在快递过程中的错误投资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应向即墨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即使工行青岛分行作为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将快件交付给错误的收件人的过程中没有将快件的性质告知山东敦豪,被告山东敦豪也没有义务审查快件的内容和价值。在实践中,DHL山东公司也没有机会知道单据的内容和价值,运费单只将交付的货物表示为“单据”

如果银行认为交付或发送的单据或货物价值高或非常重要,它应该并有机会向快递承运人发出善意通知或提示。如果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受托机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中国工商银行在履行运输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过错。

根据本案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的“运输服务”是指敦豪山东公司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快递服务。因此,快递的交付过程也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因快递错误交付而造成的违约责任金额也应按合同规定处理。

一审判决:DHL不承担主要责任:

1。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报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快递运费148.48元。

2、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100美元

二审法官:敦豪赔偿316万购买价!

中国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作为专业快递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快递行业行为准则,按照规定的地址,安全、及时地将快递送达收件人。但是,被上诉人违反快递业的基本规范和合同约定,直接将带有上述单据的快递交给收货人,从而导致所涉及的货物被收货人取走,给发货人造成全额赔付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和《邮政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错误表决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2009年1月,敦豪的威海分行最终赔偿了荣石因向中国银行威海分行提交托收单据的错误而造成的全部货款损失。

“不按约定做”最多构成违约,不一定是“故意违约”在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在快递邮件投递过程中没有核对收件人的身份,构成了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显然不构成“故意”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没有披露所发送文件的价值,而且也没有任何保险单或诉讼。因此,被上诉人不可能预见上诉人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因此,原审判决明显超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索赔金额的合理预期是完全正确的。

山东高等法院二审认为:

山东敦豪表示,根据GREMOTSIS先生的电话通知请求,希腊敦豪更改了快递地址,但没有提供电话和电话内容的相关证据。

当敦豪希腊向收货人希腊VA公司交付快件时,它不仅知道快件中各种单据的内容和价值,而且可以预见将提单和银行托收单据交付给希腊VA公司而不是代收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DHL山东公司在交货过程中对货物和快递的价值一无所知,这是违反常识的。由于敦豪山东公司未能预见到因误送快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援引最高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责令被上诉人承担不当责任限额并予以纠正。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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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第59号民事判决第1项。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司子楚第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修改为:被上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赔偿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人民币3164027.6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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