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股在发出就业通知后能否反悔?

录用通知

经典表壳

2年7月16日018,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在陆的微信上发来录取意向书,内容是:经管理层慎重考虑,陆将被聘为高级网络工程师。如陆接受该职位,应于2018年8月15日持原公司的辞职证明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自入职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为3个月。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月工资为19000元(税后)

陆在收到上述聘用意向书后,于2018年8月14日向科技公司发送了相关简历信息,并办理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当侯璐向科技公司的人员询问有关该报告的情况时,公司的人员以公司内部的录取事宜发生变化为由,推迟了对陆的回复。最后,鲁没有与该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时,鲁已与原家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一方面,他没有收入,不得不承受精神压力。另一方面,他需要找一份新工作。为此,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按其三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鲁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在发出用工通知后能否反悔?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陆因对科技公司的信任,向原单位办理了辞职手续,但因科技公司的原因,未能加入公司,造成陆信托利益的损失,科技公司应向陆赔偿。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考虑到鲁提交的聘书中承诺的工资标准,以及技术公司的过错、鲁本人的用工情况、申请岗位的月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技术公司决定对鲁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1万元损失予以赔偿。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陆某在收到技术公司的《聘用意向书》后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在加入技术公司前获得原单位的辞职证明也是技术公司的要求。2018年8月14日,陆辞去原单位职务,希望与科技公司按照《聘用意向书》的约定建立劳动关系,但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与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技术公司的解聘是双方签约过程中的过错。基于对科技公司的信任,陆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到原户口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该科技公司最终没有与鲁签订劳动合同,致使鲁失业,给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技术公司在承包过程中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的义务,造成了陆氏信托利益的损失,陆氏应在过错范围内赔偿陆氏信托利益的损失。

蓝海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都享有合同自由,但双方在相互接触和协商的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与经济实力雄厚的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所承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更为谨慎的义务。在承包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任,并因此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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