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家车兼职时,如何赔偿意外保险?法院裁定商业风险不需要赔偿。

小王在业余时间用私家车兼职经营滴滴,但没有改变“非营业车辆”的性质,也没有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结果,在收到订单的路上发生了一起自行车事故,于是他起诉法院要求保险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本案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定,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只需赔偿原告小王2000元范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王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我在2017年初买了这辆车。我开始每隔几个月做一些兼职,去拿一些滴滴的单子,但汽车的使用性质并没有改变。”“根据王的陈述,2018年1月,他在保险公司办理了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但当时他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滴滴的情况。在

保险公司向小王签发的多份保单中,使用性质标明为“家庭用车”,重要提示栏中还注明: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的改装、安装和使用性质的改变而增加风险等级的重要事项,并通知保险人及时办理更正手续1992年018年8月1日下午,小王在开车时疏忽观察路况,不小心撞到路上的花坛,造成车辆和花坛损坏。交警认定小王对景观花岗岩路缘石和草坪损失3000元负有全部责任。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5.2万元,抢救费用1000元,第三方物质损失3000元,共计5.6万元。被告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的调查显示,该车辆作为网络运营车辆,并未改变驾驶执照上的使用性质,也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

审判中,原告王表示,事故发生时,他没有接订单,车上也没有客人。“在回家的路上,我打开了滴滴软件,在大约11点的时候拿到了第一份清单。总共大约有三份名单。然后我忘了关掉软件。大约1点钟发生了一起事故,所以我给后面的乘客打了电话,说取消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即原告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物质损害,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明确规定相关损失为3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事件向警方报案后,被告没有赔偿损失,也没有其他证据推翻上述金额,因此损失金额得到了确认。本案涉及的车辆在被告处办理了强制保险,被告应在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上述物质损失2000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车辆损失索赔52,000元、上述物质损失剩余1000元和抢救费100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已为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不可抵扣保险,但根据调查发现,原告滴滴软件当天的行程和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从事了非营运车辆的网络租车业务原告的上述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原告应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根据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险费。原告在被告的办公室投保前已经兼职经营滴滴,投保时没有通知被告。

“尽管原告在事件发生时没有收到订单,但根据调查及其陈述,从事件发生的当天到事件发生后,甚至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原告都没有关闭滴滴软件停止接收订单。”“承办人指出,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原告完成网上购车订单并接管下一个订单期间。他从事网上购车的行为与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承担上述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责任。

(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版面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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